司法院院字第9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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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8 頁 | |
查公司條例第一六一條兩項係規定董事之義務,違反此義務當然為違背法令,依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至第二項前段所定,無論公司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自應由有過失之董事負責賠償,至第一七○條、一七一條、一七二條雖係監察人權利,一面仍屬義務,違背各該條者,自得以不盡職務論,依第一七六條規定對於公司及第三人之損害,亦應由有過失之監察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