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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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0 頁 | |
(一)夫婦同居之確定判決,不能強制執行,除以和平方法勤加勸諭或使其自行調解外,別無執行方法。
(二)原確定判決係就同居之訴所為之裁判,與其後因不能同居而提起離婚之訴自屬兩事,並無一事再理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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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0 頁 | |
(一)夫婦同居之確定判決,不能強制執行,除以和平方法勤加勸諭或使其自行調解外,別無執行方法。
(二)原確定判決係就同居之訴所為之裁判,與其後因不能同居而提起離婚之訴自屬兩事,並無一事再理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