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3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市省各參議員,僅其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若將其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以書面或言詞向外發表,仍應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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