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12号解释

院解字第301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12号解释》
院解字第3013号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市省各参议员,仅其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若将其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以书面或言词向外发表,仍应依法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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