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37號解釋

院解字第313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37號解釋》
院解字第3138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3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犯唯一死刑之罪,因情可憫恕,經判決減輕其刑者,依減刑辦法第一條但書規定,不得再予減刑,已見本院院字第二七六一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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