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7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3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犯唯一死刑之罪,因情可悯恕,经判决减轻其刑者,依减刑办法第一条但书规定,不得再予减刑,已见本院院字第二七六一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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