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8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4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依三十年八月十五日公布施行之縣參議員及鄉鎮民代表候選人考試暫行條例之規定,以鄉鎮民代表候選人檢覆及格者,如無三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公布施行之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所定應乙種公職候選人檢覆之資格,即自同法施行之日起失其效力,無待於撤銷。
←院解字第3283號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4號解釋》 |
院解字第3285號→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4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依三十年八月十五日公布施行之縣參議員及鄉鎮民代表候選人考試暫行條例之規定,以鄉鎮民代表候選人檢覆及格者,如無三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公布施行之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所定應乙種公職候選人檢覆之資格,即自同法施行之日起失其效力,無待於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