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84号解释

院解字第328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4号解释》
院解字第3285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4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三十年八月十五日公布施行之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候选人考试暂行条例之规定,以乡镇民代表候选人检覆及格者,如无三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公布施行之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所定应乙种公职候选人检覆之资格,即自同法施行之日起失其效力,无待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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