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43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42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43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4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3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4 頁 | |
第一點上訴審以告訴人上訴不合程序駁回之案件可由原審配置之檢察官調閱卷宗依法辦理 (參照本院解字第二十八號解釋) 第二點告訴人呈訴不服經檢察官出具意見書可以檢察官為上訴人受理上訴 (參照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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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3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4 頁 | |
第一點上訴審以告訴人上訴不合程序駁回之案件可由原審配置之檢察官調閱卷宗依法辦理 (參照本院解字第二十八號解釋) 第二點告訴人呈訴不服經檢察官出具意見書可以檢察官為上訴人受理上訴 (參照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