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山川典/第233卷

方輿彙編 山川典 第二百三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二百三十三卷
方輿彙編 山川典 第二百三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山川典》。

 第二百三十三卷《目錄》。

 《河部紀事》五

《山川典》第二百三十三卷。

河部紀事五 编辑

《金史梁肅傳》:「大定七年,起復都水監。河決李固,詔肅 視之,還奏:決河水六分,舊河水四分。今障塞決河,復 故道為一,再決而南則南京憂,再決而北則山東、河 北皆可憂。不若止於李固南築隄,使兩河分流,以殺 水勢為便。上從之。」

《世宗本紀》:「大定八年六月,河決李固渡水入曹州。」 《河渠志》:「金始克宋,兩河悉𢌿劉豫。豫亡,河遂盡入金 境。數十年之間,或決或塞,遷徙無定。金人設官置屬, 以主其事。沿河上下凡二十五埽,六在河南,十九在 河北。每埽設散巡河官一員,雄武、滎澤、原武、陽武、延 津五埽,則兼汴河事,設黃汴都巡河官一員於河陰 以莅之;懷州、孟津、孟州及城北之四埽,則兼沁水事。 設黃、沁都巡河官一員於懷州以臨之。崇福、上下、衛 南、淇上四埽屬。衛南都巡河官,則居新鄉、武城、白馬、 書城、教城四埽屬濬、滑都巡河官,則處教城、曹甸都 巡河官,則總東明、西佳、孟華、淩城四埽。曹、濟都巡河 官,則司定陶、濟北、寒山、金山四埽」者也。故都巡河官 凡六員。後又特設崇樞上下埽都巡河官兼石橋使。 凡巡河官皆從都水監廉舉,總統埽兵萬二千人,歲 用薪百一十一萬三千餘束,草百八十三萬七百餘 束,樁杙之木不與,此備河之恆制也。大定八年六月, 河決李固渡,水潰曹州城,分流於單州之境。九年正 月,朝廷遣都水監梁肅往視之。河南統軍使宗室宗 敘言:「大河所以決溢者,以河道積淤,不能受水故也。 今曹、單雖被其患,而兩州本以水利為生,所害農田 無幾。今欲河復故道,不惟大費工役,又卒難成功。縱 能塞之,他日霖潦,亦將潰決,則山東河患,又非曹、單 比也。又沿河數州之地,驟興大役,人心動搖,恐宋人 乘間構為邊患。」而肅亦言:「新河水六分,舊河水四分。 今若塞新河,則二水復合為一,如遇漲溢,南決則害 於南京,北決則山東、河北皆被其害,不若李固南築 隄以防決溢為便。」尚書省以聞,上從之。三月,拜宗敘 為參知政事。上諭之曰:「卿昨為河南統軍時,嘗言黃 河隄埽利害,甚合朕意。朕每念百姓,凡有差調,吏互 為姦。若不早計,而迫期徵斂,則民增十倍之費。然其 所徵之物,或委積經年,至腐朽不可復用,使吾民數 十萬之財,皆為棄物,此害非細。卿既參朝政,凡類此 者,皆當革其弊,擇所利而行之。」

大定十一年,河決王村,南京、孟、衛州界多被其害。 大定十二年正月,尚書省奏:「檢視官言,水東南行,其 勢甚大。可自河陰廣武山循河而東,至原武、陽武、東 明等縣,孟、衛等州,增築隄岸,日役夫萬一千,期以六 十日畢。」詔遣太府少監張九思、同知南京留守事紇 石烈邈監護工作。

大定十三年二月,以尚書省請修孟津、滎澤、崇福埽 隄,以備水患。上乃命雄武以下八埽,並以類從事。 大定十七年秋七月,大雨,河決白溝。十二月,尚書省 奏「修築河隄,日役夫一萬一千五百,以六十日畢工。」 詔以十八年二月一日發六百里內軍夫,并取職官 人力之半,餘聽發民夫。以尚書工部郎中張大節、同 知南京留守事,高蘇董役。先是,祥符縣陳橋鎮之東, 至陳留潘岡黃河堤道四十餘里,以縣官攝其事。南 京有司言,「乞專設埽官。」

十九年九月,乃設京埽巡河官一員。

大定二十年,河決衛州及延津、京東埽,瀰漫至于歸 德府。檢視官、南京副留守石抹輝者言,「河水因今秋 霖潦暴漲,遂失故道,勢益南行。」宰臣以聞。乃自衛州 埽下接歸德府,南北兩岸,增築堤以捍湍怒,計工一 百七十九萬六千餘日,役夫二萬四千餘,期以七十 日畢工。遂於歸德府刱設巡河官一員,埽兵二百人, 「且紹頻役夫之地,與免今年稅賦。」

大定二十一年冬十月,以河移故道,命築堤以備。 《世宗本紀》:大定二十六年秋八月戊寅,尚書省奏河 決衛州。命戶部侍郎王寂、都水少監王汝嘉徙衛州 胙城縣。十二月丙申,上謂宰臣曰:「比聞河水泛溢,民 罹其害者貲產皆空。今復遣官於彼推排,何耶?」右丞 張汝霖曰:「今推排皆非被災之處。」上曰:「必鄰道也。既 鄰」水而居,豈無驚擾遷避者乎?計其貲產,豈有餘哉? 尚何推排為?

《河渠志》:大定二十六年冬十月,上謂宰臣曰:「朕聞亡宋河防,一步置一人,可添設河防軍數。」他日又曰:「比 聞河水泛溢,民罹其害者貲產皆空,今復遣官於被 災路分推排,何耶」右丞張汝霖曰:「今推排者皆非被 災之處。」上曰:「雖然,必其鄰道也。既鄰水而居,豈無驚 擾遷避者乎?計其貲產,豈有餘哉?尚何推排為?」十一 月,又謂宰臣曰:「河未決衛州時,嘗有言者,既決之後, 有司何故不令朕知?」命詢其故。

《劉瑋傳》:「瑋擢戶部尚書,時河決於衛,自衛抵清滄皆 被其害,詔兼工部尚書往塞之。或以謂天災流行,非 人力所能禦,惟當徙民以避其衝。瑋曰:『不然,天生五 材,遞相休王。今河決者土不勝水也。俟秋冬之交,水 勢稍殺,以漸興築,庶幾可塞。明年春,瑋齋戒禱於河, 功役齊舉,河乃復故。召還增秩』。」

《世宗本紀》:大定二十七年「春二月丁亥,命沿河京府 州縣長貳官,並帶管勾河防事。夏六月戊寅,免中都、 河北等路嘗被河決水災軍民租稅。冬十一月甲寅, 詔河水泛溢,農夫被災者,與免差稅一年,衛、懷、孟、鄭 四州塞河勞役,併免今年差稅。」

《河渠志》:大定二十七年春正月,尚書省言,「鄭州河陰 縣聖后廟,前代河水為患,屢禱有應,嘗加封號廟額。 今因禱祈,河遂安流,乞加褒贈。」上從其請,特加號曰 昭應順濟聖后廟曰「靈德善利之廟。」二月,以衛州新 鄉縣令張簴、丞唐括唐古出、主簿溫敦偎喝,以河水 入城閉塞,救護有功,皆遷賞有差。御史臺言,「自來沿 河京、府、州、縣官,坐視管內河防缺壞,特不介意。若令 沿河京、府、州、縣長貳官,皆於名銜管勾河防事,如任 內規措有方,能禦大患,或守護不謹,以致疏虞,臨時 奏聞,以議賞罰。」上從之,仍命每歲將泛之時,令工部 官一員沿河檢視。於是以南京府及所屬延津、封丘、 祥符、開封、陳留、胙城、杞縣、長垣、歸德「府及所屬宋城、 寧陵、虞城,河南府及孟津,河中府及河東懷州、河內、 武陟、同州、朝邑、衛州及新鄉、獲嘉,徐州、彭城、蕭、豐、孟 州、河陽、溫、鄭州、河陰、滎澤、原武、汜水、濬州、衛。」陝西閿 鄉、湖城、靈寶、曹州、濟陰、滑州、白馬、睢州、襄邑、滕州、沛、 單州、單父、解州、平陸、開州、濮陽、濟州、嘉祥、金鄉、鄆城, 四府十六州之長貳,皆提舉河防事;「《四十四縣》之令 佐」,皆管勾河防事。

初,衛州為河水所壞,乃命增築蘇門,遷其州治。至二 十八年水息,居民稍還,皆不樂遷。於是遣大理少卿 康元弼按視之。元弼還奏:「舊州民復業者甚眾,且南 使驛道、館舍所在,向以不為水備,以故被害。若但修 其堤之薄缺者,可以無虞,比之遷治,所省數倍。不若 從其民情,修治舊城為便。」乃不遷州。仍敕:「自今河防 官司怠慢失備者,皆重抵以罪。」

《章宗本紀》:大定二十九年夏五月戊午,河溢曹州。 《河渠志》:大定二十九年五月,河溢于曹州小堤之北。 六月,上諭有司曰:「比聞五月二十八日河溢,而所報 文字如此稽滯。水事最急,功不可緩,稍緩時頃,則難 固護矣。」十二月,工部言:「營築河隄,用工六百八萬餘, 就用埽兵軍夫外,有四百三十餘萬工,當用民夫。」遂 詔命去役所五百里州府差顧,於不差夫之地均徵 顧錢,驗物力科之,每工錢百五十文外,日支官錢五 十文,米升半,仍命彰化軍節度使內族裔都水少監 大齡壽提控五百人,往來彈壓。先是,河南路提刑司 言:「沿河居民多困乏逃移,蓋以河防差役煩重故也。 竊惟禦水患者不過堤埽,若土功從實計料,薪槁樁 杙,以時徵斂,亦復何難!今春築堤,都水監初料取土 甚近,及其興工,乃遠數倍,人夫懼不及程,貴價買土, 一隊之間,多至千貫。又許州初料薪槁十八萬餘束, 既而又配四萬四千,是皆常歲必用之物,農隙均科, 則易輸納。自今堤埽興工,乞令本監以實計度,量一 歲所用物料,驗數折稅。或今置買,於冬月分為三限, 輸納為便。」詔尚書省詳議以聞。

《高霖傳》:霖為絳陽軍節度判官,用薦舉召為國史院 編修官,建言「黃河所以為民害者,皆以河流有曲折, 適逢隘狹,故致湍決。按《水經》當疏其扼塞,行所無事。 今若開雞爪河以殺其勢,可免數埽之勞,凡捲埽工 物,皆取於民,大為時病。乞並河堤,廣樹榆柳,數年之 後,堤岸既固,埽材亦便,民力漸省。」朝廷從之。

《河渠志》:明昌元年春正月,尚書省奏:「臣等以為自今 凡興工役,先量負土遠近,增築高卑,定功立限,牓諭, 使人先知,無令增加力役。并河防所用物色,委都水 監每歲於八月以前,先拘籍舊貯物外實闕之數,及 次年春工多寡,移報轉運司,計置於冬三月分限輸 納。如水勢不常,夏秋暴漲,危急則用相鄰埽分防備 之物,不足則復於所近州縣和買。然復慮人戶道途 泥淖,艱於運納,止依稅內科折他物,更為增價,當官 支付,違者並論如律。仍令所屬提刑司正官一員,馳 驛監視體究,如此則役作有程,而河不失備矣。」制可 之。

明昌四年六月,河決衛州,魏、滄、清皆被害
考證
明昌四年十一月,尚書省奏,「河平軍節度使王汝嘉

等言,大河南岸舊有分流河口,如可疏導,足泄其勢。 及長堤以北,恐亦有可以歸納排瀹之處,乞委官視 之。濟北埽以北,宜創起月堤,臣等以為宜從所言。其 本監官皆以諳練河防,故注以是職,當使從汝嘉等 同往相視,庶免異議。如大河南北必不能開挑歸納, 其月隄宜依所料興修。」上從之。十二月,敕都水監官 提控修築黃河堤,及令大名府差正千戶一員、部甲 軍二百人彈壓勾當。

《章宗本紀》:「明昌五年秋八月壬子,河決陽武故隄,灌 封丘而東。九月甲子,都水監官王汝嘉等坐河決,各 削官兩階,杖七十,罷之。乙丑,命參知政事馬琪往視 河決,仍許便宜從事。冬十月壬寅,遣戶部員外郎何 格賑河決被災人戶。閏月庚辰,馬琪自行省回,具奏 河防利害。丙戌,以翰林待制奧屯忠孝權戶部侍郎」, 太府少監溫昉權工部侍郎,行戶工部事,修治河防。 十二月丁卯,免被「黃河水災今年秋稅。」

《河渠志》:「明昌五年春正月,尚書省奏都水監丞田櫟 同本監官講議黃河利害,嘗以狀上言,前代每遇古 隄南決,多經南北清河分流,南清河北下有枯河數 道,河水流其中者,長至七八分,北清河乃濟水故道, 可容三二分而已。今河水趨北,齧長隄而流者十餘 處,而隄外率多積水,恐難依元料增修長隄與創築 月隄也。可於北岸牆村決河入梁山濼故道,依舊作 南北兩清河分流。然北清河舊隄歲久不完,當立年 限,增築大隄,而梁山故道多有屯田軍戶,亦宜遷徙。 今擬先於南岸王村、宜村兩處決隄導水,使長隄可 以固護,姑宜仍舊。如不能疏導,即依上開決,分為四 道,竢見水勢,隨宜料理。」尚書省以櫟等所言與明昌 二年劉瑋等所按視利害不同,及令陳言人馮德輿 與櫟面對,亦有不合者,送工部議。復言:「若遽於牆村 疏決,緣瀕北清河州縣二十餘處,兩岸連亙千有餘 里,其隄防素不修備,恐所屯軍戶亦卒難徙。今歲先 於南岸延津縣堤決堤洩水,其北岸長堤,自白馬以 下,定陶以上,並宜加功築護,庶可以遏將來之患。若 定陶以東三埽棄堤,則不必修,止決舊壓河口,引導 積水東南行流。堤北張彪、白塔兩河間礙水軍戶可 使遷徙。及梁山濼故道分屯者,亦當預為安置。」宰臣 奏曰:「若遽從櫟等所擬,恐既更張,利害非細。」比召河 平軍節度使王汝嘉同計議,先差幹濟官兩員,行戶、 工部「事,覆視之同,則就令計實用工物,量州縣遠近, 以調丁夫。其督趣春工官,即充今歲守漲,及與本監 官同議經久之利。」詔以知大名府事、內族裔尚書戶 部郎中李敬義充行戶、工部事,以參知政事胥持國 都提控。又奏差德州防禦使李獻可、尚書戶部郎中 焦旭於山東當水所經州縣築護城堤,及北清河兩 岸舊有堤處,別率丁夫修築,亦就令講究河防之計。 他日,上以宋閻士良所述《黃河利害》二帙,付參知政 事馬琪,曰:「此書所言亦有可用者,今以賜卿。」二月,上 諭平章政事守貞曰:「『王汝嘉、田櫟專管河防,此國家 之重事也。朕比問其曾於南岸行視否』?乃稱:『未也』。又 問:『水決能行南岸乎』?又云:不可知。且水趨北久矣,自 去歲便當經畫,今不稱職如是耶?可諭旨令往盡心 固護,無致失備,及講究所以經久之計。稍涉違慢,當 併治罪。」三月,行省并行戶、工部及都水監官各言河 防利害事,都水監元擬於南岸王村、宜村兩處開導 河勢,「緣北來水勢去宜村堤稍緩,唯王村岸向上數 里臥捲可以開,決作一河,且無所犯之城市村落。又 擬於北岸牆村疏決,依舊分作兩清河,入梁山故道。 北清河兩岸,素有小堤不完,復當築大堤。」尚書省謂: 「以黃河之水勢,若於牆村決注,則山東州縣膏腴之 地及諸鹽場必被淪溺。設使修築壞堤,而又吞納不 盡,功役至重,虛困山東之民,非徒無益,而又害之也。 況長隄已加固護,復于南岸疏決,水勢已寢。決河入 梁山濼之議,水所經城邑,已勸率作護城隄矣。先所 修清河舊隄,宜遣罷之。」監丞田櫟言:「定陶以東三埽 棄隄不當修,止言決舊壓河口,以導漸水入隄北。張 彪、白塔兩河之間,凡當水衝屯田戶,須令遷徙。臣等 所見,止當堤前作木岸以備之。其間居人未當遷徙, 至夏秋水勢之溢,權令避之,水落則當各復業,此亦 戶工部之所言也。」上曰:「地之相去如此其遠,彼中利 害,安得悉知,惟委行省盡心措畫可也。」四月,以田櫟 言河防事,上諭旨參知政事持國曰:「此事不惟責卿, 要卿等同心規畫,不勞朕心爾。如櫟所言,築隄用二 十萬工,歲役五十日,五年可畢。此役之大,古所未有, 況其成否未可知,就使可成,恐難行也。遷徙軍戶四 千,則不為難。然其水時決,尚不知所歸,倘有潰走,若 何枝梧?如今南岸兩處疏決,使其水趨南,或可分殺 其勢。然水之形勝,朕不親見,難為條畫,雖卿亦然。丞 相、左丞皆不熟此,可集百官詳議以行。」百官咸謂櫟 「所言棄長隄,無起新隄,放河入梁山故道,使南北兩清河分流,為省費息民長久之計。臣等以為黃河水 勢非常,變易無定,非人力可以斟酌,可以指使也。況 梁山濼淤填已高,而北清河窄狹,不能吞伏,兼所經 州縣,農民廬井非一,使大河北入清河,山東必被其 害。」櫟又言:「乞許都水監符下州府運司,專其用度,委 其任責,一切同于軍期,仍委執政提控。緣今監官已 經添設,又於外監署司多以沿河州府長官兼領之, 及令佐管勾河防,其或怠慢,已有同軍期斷罪的決 之法。凡櫟所言無可用。」遂寢其議。八月,以河決陽武 故堤,灌封丘而東。尚書省奏都水監行部官有失固 護。詔命同知都轉運使高旭、武衛軍副都指揮使女 奚列奕同往規措。尚書省奏:「都水監官前來有犯,已 經戒諭,使之常切固護。今王汝嘉等殊不加意,既見 水勢趨南,不預經畫,承留守司累報,輒為遷延,以至 害民,即是故違制旨,私罪當的決。」詔汝嘉等各削官 兩階、杖七十,罷職。上謂宰臣曰:「李愈論河決事,謂宜 遣大臣往,以慰人心,其言良是。嚮慮河北決,措畫堤 防,猶嘗置行省,況今方橫潰為害,而止差小官,恐失 眾望。自國家觀之,雖山東之地重於河南,然民皆赤 子,何彼此之間?」乃命參知政事馬琪往,仍許便宜從 事。上曰:「李愈不得為無罪。雖都水監官非提刑司統 攝,若與留守司以便宜率民固護,或申聞省部,亦何 不可?使朕聞之,徒能張皇水勢而無經畫。及其已決, 乃與王汝嘉一往視之而還,亦未嘗有所施行。」問王 村河口開導之月,則對以四月終,其實六月也,月日 尚不知提刑司官當如是乎?尋命戶部員外郎何格 賑濟被浸之民。時行省參知政事胥持國、馬琪言已 至祿光村,周視堤口,以其「河水浸漫,堤岸陷潰至十 餘里外,乃能取土。而堤面窄狹,僅可數步,人力不可 施,雖窮力可以暫成,終當復毀。而中道淤澱,地有高 低,流不得泄,且水退新灘,亦難開鑿。其孟華等四埽 與孟陽堤道,沿汴河東岸,但可施功者,即悉力修護, 將於農隙興役,及凍畢工,則京城不至為害。」參知政 事馬琪言:「都水外監員數冗多,每事相倚,或復邀公, 議論紛紛不一,隳廢官事。擬罷都水監掾,設勾當官 二員。又,自昔選用都、散巡河官,止由監官辟舉,皆諸 司人,或有老疾,避倉庫之繁,行賄請託,以至多不稱 職。擬陞都巡河,作從七品,於應入縣令廉舉人內選 注;外散巡河依舊,亦於諸司及丞、簿廉舉人內選注, 並取年六十以下,有精力能幹者。到任一年,委提刑 司體察,若不稱職,即日罷之。如守禦有方,致河水安 流,任滿從本監及提刑司保申,量與陞除。凡河橋司 使、副,亦擬同此選注。」繼而胥持國亦以為言,乃從其 請。閏十月,平章政事守貞曰:「馬琪措畫河防事,未見 功役之數,加之積歲興工,民力將困。今持國復病,請 別遣有材幹者往議之。」上曰:「隄防救護,若能成功,則 財力固不敢惜。第恐財殫力屈,成而復毀,如重困何?」 宰臣對曰:「如盡力固護,縱為害亦輕。若恬然不顧,則 為害滋甚。」上曰:「無乃因是致盜賊乎?」守貞曰:「宋以河 決興役,亦嘗致盜賊,然多生於凶歉。今時平歲豐,少 有差役,未必致此。且河防之役,理所當然,今之當役 者,猶為可耳。至於科徵薪芻,不問有無,督輸迫切,則 破產業以易之,恐民益困耳。」上曰:「役夫須近地差取, 若遠調之,民益艱苦,但使津濟可也。然當俟馬琪至 而後議之。」庚辰,琪自行省還,入見言:「孟陽河堤及汴 堤已填築補修,水不能犯汴城。自今河勢趨北,來歲 春,首擬于中道疏決,以解南京北岸之危,凡計工八 百七十餘萬,可於三月終興工。臣乞前期再往河上 監視。」上以所言付尚書省而治,檢覆河堤并守漲官 等罪有差。他日,尚書省奏事,上語及河防事,馬琪奏 言:「臣非敢不盡心,然恐智力有所不及,若別差官相 度,倘有奇畫,亦未可知。如適與臣策同,方來興工,亦 庶幾稍寬朝廷之憂顧。」上然之。翰林待制奧屯忠孝 權尚書戶部侍郎,太府少監溫昉權尚書工部侍郎, 行戶工部事,修治河防,且諭之曰:「汝二人皆朕所素 識,以故委任,冀副朕意,如有錯失,亦不汝容。」

按《馬琪傳》:琪拜參知政事五年,河決陽武,灌封丘而 東。琪行尚書省事,往治之,訖役而還,遷中大夫。 《章宗本紀》:明昌六年春正月辛亥,諭胥持國,「河上役 夫聚居,恐生疾疫,可廩醫護視之。」「夏四月戊寅,以修 河防工畢,胥持國進官二階,翰林待制奧屯忠孝以 下三十六人各一階,獲嘉令王維翰以下五十六人 各賜」銀幣有差。

《王維翰傳》:「維翰字之翰,利州龍山人,歷弘政、獲嘉令, 佐胥持國治河決有勞,遷一階,改北京轉運戶籍判 官。」

《河渠志》:承安元年七月敕,「自今沿河傍側州府縣官, 雖部除者,皆勿令員闕。」

泰和二年九月敕:「御史臺官,河防利害,初不與卿等 事,然臺官無所不問,應體究者亦體究之。」

五年二月,以崔守真言:「黃河危急,芻槁物料雖云折稅,每年不下五六次,或名為和買,而未嘗還其直。」敕 委右三部司正郭澥、御史中丞孟鑄講究以聞。澥等 言:「大名府、鄭州等處,自承安二年以來,所料芻槁未 給價者,計錢二十一萬九千餘貫。」遂命以各處見錢 差能幹官同各州縣清強官一一酬之,續令按察司 體究。

《五行志》:「衛紹王大安元年,徐、沛界黃河清五百餘里, 幾二年。以其事詔中外。臨洮人楊珪上書曰:『河性本 濁,而今反清,是水失其性也。正猶天動地靜,使當動 者靜,當靜者動,則如之何?其為災異明矣。且《傳》曰:『黃 河清,聖人生』。假使聖人生,恐不在今日』。又曰:『黃河清, 諸侯為天子,正當戒懼以消災變,而復誇示四方,臣 所未喻』。」宰相以為妖言,議誅之,慮絕言路,即詔大興 府鎖還本管。

《衛紹王本紀》,「大安二年四月,徐、邳州河清五百餘里, 以告宗廟社稷。」

《五行志》:「宣宗貞祐二年冬,黃河自陜州界至衛州八 柳樹,清十餘日,纖鱗皆見。」

《河渠志》:「貞祐二年,遣參知政事祭河神於宜村。」 《宣宗本紀》,「貞祐三年十一月壬申,遣參知政事侯摰 祭河神於宜村。」

《河渠志》:「貞祐三年四月,單州刺史顏盞天澤言:『守禦 之道,當決大河使北流德博觀、滄之境,今其故堤宛 然猶在,工役不勞,水就下,必無漂沒之患。而難者若 不以犯滄鹽場損國利為說,必以浸沒河北良田為 解。臣嘗聞河側故老言:水勢散漫,則淺不可以馬涉, 深不可以舟濟,此守禦之大計也。若曰浸民田,則河 徙之後,淤為沃壤,正宜耕墾,收倍於常,利孰大焉?若 失此計,則河南一路兵食不足,而河北、山東之民皆 瓦解矣』。」詔命議之。

貞祐四年三月,延州刺史溫撒可喜言:「近世河離故 道,自衛東南而流,由徐、邳入海,以此河南之地為狹。 臣竊見新鄉縣西河水可決使東北,其南有舊堤,水 不能溢,行五十餘里與清河合,則由濬州、大名、觀州、 清州、柳口入海,此河之故道也,皆有舊堤,補其缺罅 足矣。如此,則山東、大名等路,皆在河南,而河北諸郡 亦得其半,退足以為禦備之計,進足以壯恢復之基。」 又言:「南岸居民,既已籍其河夫,修築河堰,營作戍屋, 又使轉輸芻糧,賦役繁殷,倍於他所。夏秋租稅,猶所 未論。乞減其稍緩者,以寬民力。」事下尚書省,宰臣謂: 「河流東南舊矣,一旦決之,恐故道不容衍溢而出,分 為數河,不復可收。水分則淺狹易渡,天寒輒凍,禦備 愈難,此甚不可。」詔但令量宜減南岸郡縣居民之賦 役。

貞祐五年夏四月,敕樞密院,「沿河要害之地,可壘石 岸,仍置撒星樁、陷馬壍以備敵。」 《哀宗本紀》:「天興元年春正月,元兵過唐州,元帥完顏 兩婁室與戰襄城之汝墳,敗績,兩婁室走汴京。遣完 顏麻斤出等部民丁萬人,決河水,衛京城。丙戌,元兵 既定河中,由河清縣白坡渡河。」

都尉烏林答《胡土》一軍自潼關入援,至偃師,聞元兵 渡河,遂走登封少室山。

二年正月己未,上以白撒謀夜棄六軍渡河,與副元 帥合里合六七人走歸德。

《金國志》:金末,河水凍成龜文。又有花卉禽獸之狀,巧 過雕鏤,時人謂之「天畫。」

《廣平府志》:「王禧,永年人。世業農,歲得麥萬石,鄉人號 萬石王家。禧,金末入財佐軍興,補進義副尉。金人遷 汴,乃舉家南渡河,居汝之魯山。」

《山東通志》:「林之純先為朝城主簿,黃河東氾橫隴,瀕 淤不支,埽兵欲亡去,之純安諭,遂帖然。事集,遷莘縣 尹。」

《元史太祖本紀》:「四年己巳春,帝入河西,夏主李安全 遣其世子率師來戰,敗之,獲其副元帥高令公。剋兀 剌海城,俘其太傅西壁氏。進至克夷門,復敗夏師,獲 其將嵬名令公。薄中興府,引河水灌之。堤決,水外潰, 遂撤圍還。」

二十一年十一月庚申,帝攻靈州,夏遣嵬名令公來 援。丙寅,帝渡河擊夏師,敗之。

《太宗本紀》:「二年秋七月,帝自將南伐,皇弟拖雷、皇姪 蒙哥率師從,拔天成等堡,遂渡河攻鳳翔。」

《輟耕錄》:世皇取江南,大軍次黃河,苦乏舟楫,夜夢一 老叟曰:「陛下欲渡河,當隨我來。」引至一所,指曰:「此即 是已。」帝遂以物標識之,乃覺歷歷可記。明日循行河 滸,尋夢中所見處,果是。方驚顧間,忽有人進曰:「此間 水淺可渡。」時帝徵夢中語,因謂曰:「汝能先涉否?」其人 乃行,大軍自後從之,無一不濟。帝欲重旌其功,對曰: 「富與貴悉非所願,但得自在足矣。」遂封為答剌罕,與 五品印,撥三百戶以食之。今其子孫尚有存者。此事 楊元誠太史瑀所云。

《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十二月戊辰,命選善水者一人,沿黃河計水程達東勝。可通漕運。馳驛以聞。」 按《五行志》,「至元九年,南陽懷孟、衛輝、順天等郡,洺、磁、 泰安、通灤等州淫雨。河水並溢。圮田廬,害稼。」

《河渠志》:「黃河之水,其源遠而高,其流大而疾,其為患 於中國者莫甚焉,前史載河決之患詳矣。世祖至元 九年七月,衛輝路新鄉縣廣盈倉南河北岸決五十 餘步,八月又崩,一百八十三步,其勢未已,去倉三十 步。於是委都水監丞馬良弼與本路官同詣相視,差 丁夫併力修完之。」

《續文獻通考》:「至元十五年十二月,河水清,自孟津東 柏谷至汜水縣蓼子谷,上下八十里,澄瑩見底,數月 始復故。」

《元史五行志》:「至元二十年六月,南陽府唐、鄧、裕、嵩四 州河水溢,損稼。」

《續文獻通考》:「至元二十一年,大名府水決,壞田廬無 算。」

二十二年秋,南京、彰德、大名、河間、順德、濟南等路河 水溢,壞田三千餘頃。

《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三年冬十月辛亥,河決開 封、祥符、陳留、杞、太康、通許、鄢陵、扶溝、洧川、尉氏、陽武、 延津、中牟、原武、眭州十五處,調南京民夫二十萬四 千三百二十三人分築隄防。」

《續文獻通考》:「至元二十四年三月,汴梁河水泛溢。」 《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五年夏五月己丑,汴梁大 霖雨,河決襄邑,漂麥禾。癸丑,河決汴梁太康、通、許、杞 三縣,陳、潁二州皆被害。六月壬申,睢陽霖雨,河溢害 稼,免其租千六十石有奇。乙亥,以考城、陳留、通、許、杞、 太康五縣大水及河溢,沒民田,蠲其租萬五千二百 石。」十二月庚辰,雨雹,河溢害稼。

《河渠志》:「至元二十五年,汴梁路陽武縣諸處河決,共 二十二所,漂蕩麥禾房舍,委宣慰司督本路差夫修 治。」

《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七年夏四月辛巳,以霖雨,河溢 害稼二萬二千四百八十畝有奇,免其租。六月壬申, 河溢太康,沒民田三十一萬九千八百餘畝,免其租 八千九百二十八石。十一月癸亥,河決祥符義唐灣, 太康、通許、陳、潁二州大被其患。」

二十九年春三月壬子,敕「都水監分視黃河堤堰,罷 河渡司。」

《張庭珍傳》:「庭珍字國寶,臨潢全州人。拜大司農卿,連 居親憂,起復南京路總管,兼開封府尹。開封河決,灌 太康,漂溺千里,庭珍括商人漁子船及縛木為筏,載 糗糧,四出救之,全活甚眾。水入善利門,庭珍親督夫, 運薪土捍之,不能止,乃頹城為堰,水既退,即發民增 外防百三十里,人免水憂。」

《成宗本紀》:「元貞元年閏四月,蘭州上下三百餘里,河 清三日。」

二年秋九月,河決河南杞、封丘、祥符、寧陵、襄邑五縣。 大德元年夏五月丙寅,河決汴梁,發民三萬餘人塞 之。秋七月丁亥,河決杞縣蒲口。

《五行志》:「大德元年三月,歸德徐州、邳州、宿遷、濉寧、鹿 邑三縣,河南許州臨潁、郾城等縣,睢州襄邑、太康、扶 溝、陳留、開封、杞等縣,河水大溢,漂沒田廬。五月,河決 汴梁,發民夫三萬五千塞之。」

《續文獻通考》:大德元年秋七月,河決杞縣蒲口。先自 河決汴梁,發丁夫三萬塞之。至是蒲口復決,乃命河 北、河南廉訪使尚文相度形勢,為久利策。文言:「自古 治河處,得其當則用力少而患遲,失其宜則用力多 而患速,此不易定論也。今自留抵睢,東西百有餘里, 大概南高于北,約八九尺,堤安得不壞,水安得不北 也。揆今之計,河西郡縣,順水之性,遠築長垣以禦泛 溢,歸德、徐、邳民避衝潰,聽從安便。被患之家,宜於河 南退灘給付頃畝,以為永業。異時河決他所者亦如 之,此亦一時救患良策也。蒲口不塞便。」朝廷從之。會 河朔郡縣、山東憲部爭言當塞,復從之。後竟如文言。

按丘文莊公言:「河為中原大害,自古治之,未有能得上策者。」 蓋河自宿星海發源,東入中國,踰萬里,凡九折焉,合華夷之水,千流萬派以趨於海,其源之來也遠矣,其水之積也眾矣。夫以萬川而歸於一壑,所來之路孔多,所收之門束隘,而欲其不泛溢難矣。況孟津以下,地平土疏,易為衝決而移徙不常,自漢唐以「來,賈讓諸人言治河者,多隨時制宜之策,在當時雖或可行,而今時未必皆便。元時去今未遠,地勢物力大段相似。尚文所建之策,雖非百世經久之長計,然亦一時救弊之良方。宜今河南藩憲每年循行並河郡縣,如文所言者,相地所宜,或築長垣以禦泛溢,或開淤塞以通束隘,從民所便,或遷村」 落以避衝潰,或給退灘以償所失。如此雖不能使民並河州郡百年無害,而被患居民亦可暫時休息矣。

《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二年秋七月癸巳,汴梁等處大雨,河決壞隄防,漂沒歸德數縣禾稼、廬舍,免其田租 一年。遣尚書那懷、御史劉賡等塞之,自蒲口首事,凡 築九十六所。」

《河渠志》:「大德三年五月,河南省言,河決蒲口兒等處, 浸歸德府數郡,百姓被災,差官修築,計料合修七隄 二十五處,共長三萬九千九十二步,總用葦四十萬 四千束,徑尺樁二萬四千七百二十株,役夫七千九 百二人。」

《成宗本紀》:「大德八年夏五月,汴梁之祥符、太康,衛輝 之獲嘉,太原之陽武,河溢。」

《五行志》:「大德八年五月,太原陽武縣、衛輝獲嘉縣、汴 梁祥符縣河溢。」

《續文獻通考》:「大德八年春正月,自滎澤至睢州,築河 防十有八所,給其夫鈔八十萬。」

《元史也先不花傳》:「也先不花,蒙古怯烈氏,大德八年 遷平章河南行省。河決落黎堤,勢甚危,督有司先士 卒以備之,汴以無患。」

《東昌府志》:「大德九年六月,河決博平、堂邑二縣。」 《元史五行志》:「大德九年六月,汴梁武陽思齊口河決。 八月,歸德府寧陵、陳留、通許、扶溝、太康、杞縣河溢。」 《成宗本紀》:「大德九年秋,歸德陳州河溢。」

《成宗本紀》:「大德十年春正月壬戌,發河南民十萬築 河防。」

《江南通志》:「苗澤,大德年知睢寧,加意賑濟。大河衝決, 置大舟以濟民涉。」

《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秋七月癸未,河決歸德府 境。己亥,河決汴梁之封丘。」

《河渠志》:至大三年十一月,河北河南道廉訪司言:「黃 河決溢,千里蒙害,浸城郭,漂室廬,壞禾稼,百姓已罹 其毒,然後訪求修治之方,而且眾議紛紜,互陳利害, 當事者疑惑不決,必須上請朝省,比至議定,其害滋 大,所謂不預已然之弊,大扺,黃河伏槽之時,水勢似 緩,觀之不足為害,一遇霖潦,湍浪迅猛,自孟津以東, 土性疏薄,兼帶沙滷,又失導洩之方,崩潰決溢,可翹 足而待。近歲亳、潁之民,幸河北徙,有司不能遠慮,失 於規畫,使陂濼悉為陸地,東至杞縣三汊口,播河為 三,分殺其勢,蓋亦有年。往歲歸德、太康建言,相次湮 塞南北二汊,遂使三河之水,合而為一,下流既不通 暢,自然上溢為災。由是觀之,是自奪分泄之利。故其 上下決溢,至今莫除。即今水勢趨下,有復鉅野、梁山 之意。蓋河性遷徙無常,苟不為遠計預防,不出數年, 曹、濮、濟、鄆蒙害必矣。」今之所謂治水者,徒爾議論紛 紜,咸無良策。水監之官,既非精選,知河之利害者百 無一二,雖每年累驛而至,名為巡河,徒應故事。問地 形之高下,則懵不知;「訪水勢之利病則非所習。既無 實才,又不經練,乃或妄興事端,勞民動眾,阻逆水性, 翻為後患。為今之計,莫若於汴梁置都水分監,妙選 廉幹深知水利之人,專職其任,量存員數,頻為巡視, 謹其防護,可疏者疏之,可堙者堙之,可防者防之,職 掌既專,則事功可立。較之河已決溢,民已被害,然後 鹵莽修治以勞民者,烏可同日而語哉!」於是省令都 水監議檢照大德十年正月省臣奏准:昨都水監陞 正三品,添官二員,鑄分監印,巡視御河,修缺潰,疏淺 澀,禁民船越次亂行者。今擬就令分巡提點修治。本 監議:「黃河泛漲,止是一事,難與會通。河有壩閘漕運 分監守治為比。先為御河添官降印,兼提點黃河。若 使專一分監在彼,則有妨御河公事。況黃河已有拘 該有司正官提調,自今莫若分監官吏,以十月往,與 各處官司巡視缺破,會計工物督治比年終完,來春 分監新官至,則一一交割,然後代還,庶不相誤。」工部 照大德九年黃河決徙,逼近汴梁,幾至浸沒。本處官 司權宜開闢董盆口,分入巴河,以殺其勢,遂使正河 水緩,併趣支流。緣巴河舊隘,不足吞伏,明年急遣蕭 都水等閉塞,而其勢愈大,卒無成功,致連年為害,南 至歸德諸處,北至濟寧地分,至今不息。本部議:「黃河 為害,難同餘水,欲為經遠之計,非用通知古今水利 之人,專任其事,終無補益。河南憲司所言詳悉。今都 水監別無他見,止依舊例議擬未當。如量設官,精選 廉幹奉公、深知地形水勢者,專任河防之職,往來巡 視,以時疏塞,庶可除害。」省准,令都水分監官專治河 患,任滿交代。

《五行志》:「仁宗皇慶元年五月,歸德睢陽縣河溢。」 《仁宗本紀》:「皇慶二年夏,河決陳、亳、睢州、開封陳留縣, 沒民田廬。」

《河渠志》:「延祐元年八月,河南等處行中書省言,黃河 涸露,舊水泊汙池,多為勢家所據,忽遇泛溢,水無所 歸,遂致為害。由此觀之,非河犯人,人自犯之。擬差知 水利都水監官,與行省廉訪司同相視,可以疏闢堤 障,比至泛溢,先加修治,用力少而成功多。又,汴梁路 睢州諸處決破河口數十,內開封縣小黃村計會月 堤一道。都水分監修築障水堤堰,所擬不一,宜委請行省官與本道憲司、汴梁路都水分監官及州縣正 官親歷按驗,從長講議。」由是委太常丞郭奉政、前都 水監丞邊承務、都水監卿朵兒只、河南行省石右丞、 本道廉訪副使站木赤、汴梁判官張承直,上自河陰, 下至陳州,與拘該州縣官一同沿河相視,開封縣小 黃村河口,測量比舊淺減六尺。陳留、通許、太康舊有 蒲葦之地,後因閉塞西河、塔河諸水口,以便種蒔,故 他處連年潰決。各官公議:「治水之道,惟當順其性之 自然。嘗聞大河自陽武、胙城由白馬河間東北入海, 歷年既久,遷徙不常。每歲泛溢,兩岸時有衝決,強為 閉塞。正及農忙,科樁梢發丁夫,動至數萬,所費不可 勝紀,其弊多端,郡縣嗷嗷,民不聊生。蓋黃河善遷徙, 惟宜順下疏泄。今相視上自河陰,下抵歸德,經夏水 漲,甚於常年,以小黃口分洩之故,並無衝決,此其明 驗也。詳視陳州,最為低窪,瀕河之地,今歲麥禾不收, 民饑特甚。欲為拯救,奈下流無可疏之處,若將小黃 村河口閉塞,必移患鄰郡。決上流南岸則汴梁被害, 決下流北岸則山東可憂,事難兩全,當遺小就大。如 免陳村差稅,賑其飢民。陳留、通許、太康縣被災之家, 依例取勘賑恤。其小黃村河口乃舊通流外,據修築 月堤并障水堤、閉口河別難擬議。」於是凡汴梁所轄 州縣河堤,或已修治及當疏通與補築者,條例具備。 《仁宗本紀》延祐二年六月「戊戌,河決鄭州。」

《五行志》:「延祐二年六月,河決鄭州,壞氾水縣治。」 《仁宗本紀》:「延祐三年夏,河決汴梁,沒民居,發糧賑之。」 《五行志》:「延祐三年四月,潁州泰和縣河溢。」

《河渠志》:延祐五年正月,河北河南道廉訪副使奧屯 言:「近年河決杞縣小黃村口,滔滔南流,莫能禦遏,陳、 潁瀕河膏腴之地,浸沒百姓流散。今水迫汴城,遠無 數里,儻值霖雨水溢,倉卒何以防禦?方今農隙,宜為 講究,使水歸故道,達於江、淮,不惟陳、潁之民得遂其 生,竊恐將來浸灌汴城,其害匪輕。」於是大司農司下 都水監,移文汴梁,分監修治。

六年二月十一日興工,至三月九日工畢。總計北至 槐疙疸兩舊堤,南至窯務汴堤,通長二十里二百四 十三步。剏修護城堤一道,長七千四百四十三步。下 地修堤,下廣十六步,上廣四步,高一丈六尺為一工。 堤東二十步外取土內河溝七處,深淺高下,闊狹不 一,計工二十五萬三千六百八十,用夫八千四百五 十三,除風雨妨工,三十日畢。內流水河溝南北闊二 十步,水深五尺;河內修堤,底闊二十四步,上廣八步, 高一丈五尺,積十二萬尺。取土稍遠,四十尺為一工。 計三萬工,用夫百人,每步用大樁二,計四十,各長一 丈二尺、徑四寸;每步雜草千束,計二萬。每步簽樁四, 計八十,各長八尺、徑三寸。水手二十,「木匠二,大船二 艘,梯钁一副,繩索畢備。」

《英宗本紀》:「延祐七年,河決汴梁原武,浸灌諸縣。」 《河渠志》:「延祐七年七月,汴梁路言,滎澤縣六月十一 日,河決塔海莊東堤十步,餘橫堤兩重,又決數處。二 十三日夜,開封縣蘇村及七里寺復決二處。本省平 章站馬赤親率本路及都水監官併工修築,於至治 元年正月興工修堤岸四十六處,該役一百二十五 萬六」千四百九十四工,凡用夫三萬一千四百一十 三人:

《英宗本紀》:「至治二年春正月辛巳,儀封縣河溢傷稼, 賑之。」

《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元年秋七月戊申,奉元路朝 邑縣、曹州楚丘縣,大名路開州濮陽縣河溢。」

《淮安府志》:「泰定元年,黃河決大清口,從三汊河東南 小清河合於淮。自此黃河南入於淮。」

《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二年春閏正月己卯,雄州歸 信諸縣大雨,河溢,被災者凡萬一千六百五十戶,賑 鈔三萬錠。三月庚子,姚煒以河水屢決,請立行都水 監于汴梁,倣古法備捍,仍命瀕河諸州縣正官皆兼 知河防事。從之。癸丑,修曹州濟陰縣河堤,役民丁一 萬八千五百人。夏五月丙子,汴梁路十五縣河俱泛」 溢。秋七月壬申,睢州河決。八月戊子,衛輝路汲縣河 溢。

三年春二月甲辰,歸德府屬縣河決,民飢,賑糧五萬 六千石。夏四月戊戌,修夏津武河堤三十三所,役丁 萬七千五百人。秋七月己巳,河決鄭州陽武縣,漂民 萬六千五百餘家,賑之。冬十月癸酉,河水溢汴梁路 樂利堤壞,役丁夫六萬四千人築之。十一月己亥,亳 州河溢,漂民舍八百餘家,壞田二千三百餘頃,免其 租。

四年夏五月丁卯,睢州河溢。六月乙未,汴梁路河決。 秋八月,汴梁路扶溝蘭陽縣河溢,沒民田廬,賑之。 《五行志》:泰定四年,濟寧虞城縣河溢,傷稼。十二月,夏 邑縣河溢。

《兗州府志》:「李絅,濟南人。泰定中,知濟寧州。嘗罷塞河

之役,奏免飼馬。治刁陽湖為田,闢舊祭田供祭費,公
考證
私便之。」

《山東通志》:「趙安世,泰定末知曹州,時河決,州將及害, 安世乃廣乘氏為縣,遷民居其中,百姓便之。」

《元史五行志》:「致和元年三月,河決碭山、虞城二縣。」 《續文獻通考》:「文宗天曆二年,開、滑諸州河溢,漂民田 八百五十頃。」

《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夏六月,黃河溢大名路之 屬縣,沒民田五百八十餘頃。」

《河渠志》:「至順元年六月,曹州濟陰縣河防官本縣尹 郝承務言,六月五日,魏家道口黃河舊堤將決,不可 修築。以此差募民夫剏修護水月堤,東西長三百九 步,下闊六步,高一丈。又緣水勢瀚漫,復於近北築月 堤,東西長一千餘步,下廣九步,其功未竟。至二十一 日,水忽泛溢,新舊三堤一時咸決。明日外堤復壞,急 率民閉塞,而湍流迅猛,有蛇時出沒於中,所下樁土, 一掃無遺。又舊堤歲久,多有缺壞,差人併工築成二 十餘步。其魏家道口缺堤,東西五百餘步,深二丈餘, 外堤缺口,東西長四百餘步。又磨子口護水堤,低薄 不足禦水,東西長一千五百步,魏家道口卒未易修。」 先差夫補築磨子口。七月十六日興工,二十八日工 畢。二十二日,按視至朱從馬頭西舊堤缺壞,東西長 一百七十餘步,計料堤外貼築五步,增高一丈二尺, 與舊堤等,上廣二步。于磨子口修堤夫內摘差三百 一十人,於是月二十三日入役,至閏七月四日工畢。 郝承務又言:「魏家道口、塼堌等村缺破堤堰,累下樁 土衝洗不存。若復閉築,緣缺堤周回皆泥淖,人不可 居,兼無取土之處。又沛郡安樂等堡去歲旱災。今復 水澇。漂禾稼、壞室廬,民皆缺食,難於差倩。其不經水 害村堡民人,先已遍差補築黃家橋、磨子口諸處堤 堰,似難重役。如候秋涼水退,倩夫修理,庶蘇民力。」今 衝破舊新堤七處、共長一萬二千二百二十八步。下 廣十「二步,上廣四步,高一丈二尺,計用夫六千三百 四人,樁九百九十,葦箔一千三百二十,草一萬六千 五束。六十尺為一工,無風雨妨工,度五十日可畢。」本 縣準言,至八月三十日,差夫二千四百二十,關請郝 承務督役。郝承務又言:「九月三日興工修築,至十八 日大風,十九日雨,二十四日復雨,緣此辛」馬頭、孫家 道口障水堤堰又壞,計工役倍於元數。移文本縣,添 差二千人同築。二十六日,元與武成、定陶二縣分築 魏家道口八百二十步修完。十月二日,至辛馬頭、孫 家道口,從實。又糧元缺堤南北闊一百四十步,內水 地五十步,深者至二丈,淺者不下八九尺,依元料用 樁箔補築,至七日完。又於本處創築月堤一道,西北 東南斜長一千六百二十七步。內「武成、定陶分築一 百五十步,實築一千四百七十七步。外有元料堌頭、 魏家道口外堤未築,即欲興工,緣冬寒土凍,擬候來 春併工修理,官民兩便。」

《文宗本紀》:「至順三年夏五月,汴梁之睢州、陳州,開封 之蘭陽、封丘諸縣,河水溢。」

《寧宗本紀》:「至順三年冬十月,楚丘縣河堤壞,發民丁 二千三百五十人修之。」

《順帝本紀》:「至順四年夏六月,帝即位,黃河大溢。」 《續文獻通考》:「順帝元統元年五月,汴梁陽武縣河溢 害稼。六月,涇河、黃河大溢。」

二年九月,河決濟陰,漂官民廬舍殆盡。

《元史五行志》:「順帝至元元年,河決汴梁封丘縣。」 《順帝本紀》:「至元二年夏五月,黃河復於故道。」

《續文獻通考》:「至元二年,河決封丘。」

《元史順帝本紀》:「至元三年夏六月,大霖雨,黃河水溢, 沒人畜廬舍甚眾。」

《五行志》:「至元三年,汴梁蘭陽、尉氏二縣,歸德府皆河 水泛溢。」

《淮安府志》「至元四年,河決山東河南徐州等十五州 縣。」

五年,河決濟陰。

六年,河復決。

《元史順帝本紀》:「至元六年秋七月乙卯,奉元路盩厔 縣河水溢,漂流人民。」

至正二年九月,歸德府睢陽縣因黃河為患,民饑,賑 糶米萬三千五百石。

三年夏五月,河決白茅口。

《續文獻通考》:「至正三年夏五月,大雨二十餘日,黃河 暴溢,水平地深二丈許,北決白茅堤。六月又北決金 堤並河郡邑,濟寧州軍,虞城、碭山、金鄉、魚臺、豐沛、定 陶、楚丘、武城以至曹州,東明、鉅野、鄆城、嘉祥、汶上、任 城等處,皆罹水患,民老弱昏墊,壯者流離。四方水勢 北侵安山,沿入會通運河,延袤濟南、河間,將壞兩漕」 司鹽場,省臣以聞。朝廷患之,遣使體訪,仍督大臣求 《治河方略》。

《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四年春正月庚寅,河決曹州,雇 夫萬五千八百修築之。是月,河又決汴梁。夏五月,大霖雨,黃河溢,平地水二丈,決白茅堤、金堤,曹、濮、濟、兗 皆被災。冬十月乙酉,議修黃河堤堰。」

《賈魯傳》:「至正四年,河決白茅堤,又決金堤,並河郡邑, 民居昏墊,壯者流離。帝甚患之,遣使體驗,仍督大臣 訪求治河方略。特命魯行都水監。魯循行河道,考察 地形,往復數千里,備得要害。為圖上進二策。其一議 修築北堤,以制橫潰,則用工省。其一議疏塞並舉,挽 河東行,使復故道,其功數倍。會遷右司郎中,議未及」 竟。

《廉惠山海牙傳》:「山海牙,字公亮,累遷為河南行省右 丞。時有詔,發民治決河,遍騷屬郡,亟以不便上言,而 時宰不用。」

《順帝本紀》:「至正五年秋丁亥,河決濟陰。」

《五行志》:「至正五年七月,河決濟陰,漂官民亭舍殆盡。 十月,黃河泛溢。」

《順帝本紀》:「至正六年夏五月丁酉,以黃河決,立河南 山東都水監。」

《續文獻通考》:「至正六年,河決。尚書李綱請躬祀郊廟, 親賢遠佞,以崇陽抑陰。不聽。」

《元史順帝本紀》:「至正七年十一月庚戌,以河決,命工 部尚書迷兒馬哈謨行視金堤。」

《泰不華傳》:不華陞禮部尚書,兼會同館事。黃河決,奉 詔以珪玉白馬致祭河神。竣事,上言淮安以東河入 海處,宜放宋置撩清夫,用輥江龍鐵掃撼蕩沙泥,隨 潮入海。朝廷從其言。會用夫屯田,其事中廢。

《順帝本紀》:至正八年春正月辛亥,黃河決。夏四月辛 未,河間等路以連年河決,水旱相仍,戶口消耗,乞滅 鹽額。詔從之。十一月,監察御史李泌言,「世祖誓不與 高麗共事,陛下踐世祖之位,何忍忘世祖之言?乃以 高麗奇氏亦位皇后。今災異屢起,河決地震,盜賊滋 蔓,皆陰盛陽微之象。乞仍降為妃,庶幾三辰奠位,災 異可息。」不聽。

《五行志》:「至正八年,河決,陷濟寧路。」

《順帝本紀》:「至正九年春正月癸卯,立山東、河南等處 行都水監,專治河患。夏五月庚子,詔修黃河金堤,民 夫日給鈔三貫。」

《河渠志》:「至正九年冬,脫脫既復為丞相,慨然有志於 事功,論及河決,即言於帝,請躬任其事。帝嘉納之,乃 命集群臣議廷中,而言唯都漕運使賈魯昌言必當 治。先是魯嘗為山東道奉使宣撫首領官,循行被水 郡邑,具得修捍成策。後又為都水使者,奉旨詣河上 相視,驗狀為圖,以二策進獻:一議修築北堤以制橫 潰,其用功省;一議疏塞並舉,挽河使東行,以復故道, 其功費甚大。」至是復以二策對,脫脫韙。其後策議定, 乃薦魯於帝。

《賈魯傳》:河水北侵安山,淪入運河,延袤濟南、河間,將 隳兩漕司鹽場,實妨國計。至正九年,太傅右丞相脫 脫復相,論及河決,思拯民艱以塞。魯昌言河必當治, 故以前二策進。丞相取其後策,與魯定議,且以其事 屬魯。魯固辭,丞相曰:「此事非子不可。」乃入奏,大稱帝 旨。

《順帝本紀》:「至正十年冬十二月辛卯,以大司農禿魯 等兼領都水監,集河防正官議黃河便益事。」

《兗州府志》:「至正十年,南北童謠云:『石人一隻眼,挑動 黃河天下反』。」及賈魯治河於黃岡,得石人一隻眼,而 汝潁之兵起。

《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一年夏四月壬午,詔開黃河 故道,命賈魯以工部尚書為總治河防使,發汴梁、大 名十三路民十五萬,廬州等戍兵、十八翼軍二萬,自 黃陵岡南達白茅,放於黃固、哈只等口,又自黃陵西 至陽青村,合於故道,凡二百八十里有奇。秋七月,開 河功成,乃議塞決河。冬十一月,黃河堤成,散軍民役」 夫。庚午,監察御史徹徹帖木兒等言:「右丞脫脫治河 功成,宜有異數,以旌其勞。」是月,遣使以治河功成,告 祭河伯。召賈魯還朝,超授榮祿大夫、集賢大學士,賜 金繫腰一、銀十錠、鈔千錠,幣帛各二十匹。都水監并 有司官有功者三十七員,皆陞遷其職。詔賜脫脫答 刺罕之號,俾世襲之。以淮安路為其食邑,命立《河平 碑》。十二月己卯,立河防提舉司,隸行都水監。

《五行志》:「至正十一年夏,花崖、龍源二山崩,衝決縣東 大河,漂民居四百餘家。七月,河決歸德府永城縣,壞 黃陵岡岸。」

《河渠志》:「至正十一年四月初四日,下詔中外,命賈魯 以工部尚書為總治河防使,進秩二品,授以銀印,發 汴梁大名十有三路民十五萬人,廬州等戍十有八 翼軍二萬人供役,一切從事大小軍民咸稟節度,便 宜興繕。是月二十二日鳩工,七月疏鑿成,八月決水 故河,九月舟楫通行,十一月水土工畢,諸埽諸堤成」, 河乃復故道,南匯於淮,又東入於海。帝遣貴臣報祭 河伯,召魯還京師,論功超拜榮祿大夫、集賢大學士, 其宣力諸臣遷賞有差。賜丞相脫脫世襲「答剌罕」之號,特命翰林學士承旨歐陽元製《河平碑文》,以旌勞 績。元既為河平之碑,又自以為司馬遷。班固記河渠 溝洫,僅載治水之道,不言其方,使後世任斯事者無 所考則。乃從魯訪問方略,及詢過客,質吏牘,作《至正 河防記》,欲使來世罹河患者按而求之。其言曰:「治河 一也,有疏、有濬、有塞,三者異焉,釃河之流,因而導之 謂之疏,去河之淤,因而深之謂之濬;抑河之暴,因而 扼之謂之塞。疏濬之別有四:曰生地,曰故道,曰河身, 曰減水。河生地有直有紆,因直而鑿之,可就故道。故 道有高有卑,高者平之以趍卑,高卑相就,則高不壅, 卑不瀦,慮夫壅生潰,瀦生堙也。河身者,水雖通行,身 有廣狹,狹難受水,水益悍,故狹者以計闢之;廣難為 岸,岸善崩,故廣者以計禦之。減水河者,水放曠則以 制其狂,水隳突則以殺其怒。」治堤一也,有剏築、修築、 補築之名,「有剌水堤,有截河堤,有護岸堤,有縷水堤, 有石船堤。」「治埽」一也,有岸埽水埽,有龍尾、欄頭、馬頭 等埽。其為埽臺及推捲、牽制、薶掛之法,有用土、用石、 用鐵、用草、用木、用杙、用緪之方。「塞河」一也,有缺口,有 豁口,有龍口。缺口者,已成川。豁口者,舊常為水所豁, 水退則口下於堤,水漲則溢出於口。龍口者,水之所 會,自新河入故道之潨也。此外不能悉書,因其用功 之次第,而就述於其下焉。其濬故道深廣不等,通長 二百八十里,百五十四步而強。功始自白茅,長百八 十二里;繼自黃陵岡,至南白茅,闢生地十里。口初受 廣百八十步,深二丈有二尺已下,停廣百步,高下不 等,相折深二丈及泉。曰停曰「折」者,用古算法,因此推 彼,知其勢之低昂,相準折而取勻停也。南白茅至劉 莊村接入故道十里,通折墾廣八十步,深九尺。劉莊 至專固百有二里二百八十步,通折停廣六十步,深 五尺。專固至黃固墾生地八里,面廣百步,底廣九十 步,高下相折,深丈有五尺。黃固至合只口,長五十一 里八十步,相折停,廣墾六十步,深五尺。乃濬凹里減 水河,通長九十八里百五十四步。凹里村缺河口生 地,長三里四十步。面廣六十步,底廣四十步,深一丈 四尺。自凹里生地以下舊河身至張贊店,長八十二 里五十四步。上三十六里,墾廣二十步,深五尺;中三 十五里,墾廣二十八步,深五尺;下十里二百四「十步, 墾廣二十六步,深五尺。張贊店至楊青村接入故道, 墾生地十有三里六十步,面廣六十步,底廣四十步, 深一丈四尺。其塞專固缺口,修堤三重,并補築凹里 減河南岸豁口,通長二十里三百十有七步。其刱築 河口前第一重西堤,南北長三百三十步,面廣二十 五步,底廣三十三步。樹置樁橛」,實以土牛,草葦雜梢 相兼,高丈有三尺。堤前置龍尾大埽,言「龍尾」者,伐大 樹連梢繫之堤旁,隨水上下,以破囓岸浪者也。築第 二重正堤,并補兩端舊堤,通長十有一里三百步。缺 口正堤,長四里,兩堤相接,舊堤置樁堵閉,河身長百 四十五步,用土牛草葦梢相兼修築,底廣三十步,修 高二丈。其岸上「土工修築者,長三里二百十五步有 奇,高廣不等,通高一丈五尺。補築舊堤者,長七里三 百步,表裏倍薄,七步增卑六尺,計高一丈。築第三重 東後堤,并接修舊堤,高廣不等,通長八里。補築凹里 減水河南岸豁口四處,置樁木草土相兼,長四十七 步。」於是塞黃陵全河水中及岸上修堤長三十六里 「百三十六步。其修大堤防水者二,長十有四里七十 步。其西復作大堤防水者一,長十有二里百三十步。 內剏築岸上土堤,西北起李八宅西堤,東南至舊河 岸,長十里一百五十步,顛廣四步,趾廣十餘步,高丈 有五尺。仍築舊河岸至入水堤,長四百三十步,趾廣 三十步,顛殺其六之一,接修入水兩岸埽堤並行。作 西埽者,夏人水工徵自靈武;作東埽者,漢人水工徵 自近畿。」其法以竹絡實以小石,每埽不等。以蒲葦綿 腰索徑寸許者從鋪,廣可一二十步,長可二三十步。 又以曳埽索綯徑三寸或四寸,長二百餘尺者衡鋪 之,相間。復以竹葦麻檾大繂長三百尺者為管心索, 就繫綿腰索之端於「其上,以草數千束,多至萬餘,勻 布厚鋪於綿腰索之上,櫜而納之。丁夫數千,以足踏 實,推卷稍高,即以水工二人立其上,而號於眾,眾聲 力舉,用小大推梯,推卷成埽,高下長短不等,大者高 二丈,小者不下丈餘。」又用大索或五為腰索,轉致河 濱,選健丁操管心索,順埽臺立踏,或掛之臺中鐵貓 大橛「之上,以漸縋之。下水埽後,掘地為渠,陷管心索 渠中以散草厚覆築之,以土其上復以土牛、雜草小 埽,稍土多寡、厚薄先後,隨宜修疊為埽臺,務使牽制 上下,縝密堅壯,互為掎角,埽不動搖。日力不足,火以 繼之。」積累既畢,復施前法「卷埽以厭先下之埽。量水 淺深,置埽厚薄疊之,多至四埽而止。兩埽」之間置竹 絡,高二丈或三丈,圍四丈五尺,實以小石,土牛既滿, 繫以竹纜。其兩旁並埽密下大樁,就以竹絡上大竹 腰索繫於樁上。東西兩埽及其中。竹絡之上,以草土 等物築為埽臺,約長五十步或百步。再下埽,即以竹索或麻索長八百尺或五百尺者一二,雜廁其餘管 心索之間。俟埽入水之後,其餘管心索如前薶掛,隨 以管心長索遠置五七十步之外,或鐵貓,或大樁,曳 而擊之。通管束累日所下之埽,再以草土等物通修 成堤。又以龍尾大埽密掛於護堤大樁,分析水勢。其 堤長二百七十步,北廣四十二步,中廣五十五步,南 廣四十二步,自顛至趾,通高三丈八尺。其截河大堤, 高廣不等,「長十有九里百七十七步。其在黃陵北岸 者,長十里四十一步。築岸上土堤,西北起,東西故堤, 東南至河口,長七里九十七步,顛廣六步,趾倍之而 強,二步高丈有五尺。接修入水,施土牛、小埽、梢草雜 土,多寡厚薄,隨宜修疊。及下竹絡,安大樁,繫龍尾埽, 如前兩堤法。唯修疊埽臺,增用白闌小石,并埽上及 前洊修埽堤一,長百餘步,直抵龍口。稍北欄頭三埽 并行埽大堤,廣與剌水二堤不同,通前列四埽,間以 竹絡,成一大堤,長二百八十步,北廣百一十步,其顛 至水面高丈有尺五,水面至澤腹高二丈五尺,通高 三丈五尺。中流廣八十步,其顛至水面高丈有五尺, 水面至澤腹高五丈五尺,通高七丈。並刱築縷水橫 堤一,東起北截河大堤,西抵西剌水大堤;又一堤東 起中剌水大堤,西抵西剌水大堤,通長二里四十二 步,亦顛廣四步,趾三之,高丈有二尺。修黃陵南岸長 九里百六十步,內刱岸土堤,東北起新補白茅故堤, 西南至舊河口,高廣不等,長八里二百五十步,乃入 水。作石船大堤。」蓋由是秋八月二十九日乙巳,道故 河流。先所修北岸西、中剌水及截河三堤猶短,約水 尚少,力未足恃。決河勢大,南北廣四百餘步,中流深 三丈餘,益以秋漲水多故河十之八。兩河爭流,近故 河口,水刷岸北行,洄漩湍激,難以下埽。且埽行或遲, 恐水盡湧入決河,因淤故河,前功遂隳。魯乃精思障 水入故河之方,「以九月七日癸丑,逆流排大船二十 七艘,前後連以大桅或長樁,用大麻索竹緪絞縛為 方舟。又用大麻索、竹緪,用船身繳繞上下,令牢不可 破。乃以鐵貓於上流硾之水中,又以竹緪絕長七八 百尺者,繫兩岸大橛上,每緪或硾二舟或三舟,使不 得下船腹。略鋪散草,滿貯小石,以合」子板釘合之,復 以埽密布合子板上,或二重或三重,以大麻索縛之, 急復縛橫木三道於頭桅,皆以索維之。用竹編笆,夾 以草石,立之桅前,約長丈餘,名曰「水簾桅。」復以木榰 拄,使簾不偃仆。然後選水工便捷者,每船各二人,執 斧鑿立船首尾,岸上搥鼓為號,鼓鳴,一時齊鑿,須臾 舟穴水入,舟沉遏決,「河水怒溢,故河水暴增。即重樹 水簾,令後復市小埽、土牛、白闌、長梢,雜以草土等物, 隨宜填垛以繼之。」石船下詣實地出水,基趾漸高,復 卷大埽以壓之,前船勢略定。尋用前法,沉餘船,以竟 後功。昏曉百刻,役夫分番甚勞,無少間斷。船堤之後, 草埽三道並舉,中置竹絡,盛石並埽,置樁繫纜,四埽 及絡,一如修北截水堤之法。第以中流水深數丈,用 物之多,施工之大,數倍他堤。船堤距北岸纔四、五十 步,勢迫河流,峻若自天降,深淺叵測。於是先卷下大 埽,約高二丈者,或四或五,始出水面。修至河口一、二 十步,用工尤艱。薄龍口喧豗,猛疾勢撼,埽基陷裂,欹 傾俄遠。故所觀者股弁,眾議騰沸,以為難合,然勢不 容已。魯神色不動,機解捷出,進官吏工徒十餘萬人, 日加獎諭,辭旨懇至,眾皆感激赴功。十一月十一日 丁巳,龍口遂合,決河絕流,故道復通。又於堤前通卷 欄頭埽各一道,多者或三或四,前埽出水,管心大索 繫前埽硾後闌頭埽之後,後埽管心大索亦繫小埽 硾前闌頭埽之前,後先羈縻,以錮其勢。又於所交索 上及兩埽之間,壓以小石白闌,土牛,草土相半,厚薄 多寡,相勢措置。埽堤之後,自南岸復修一堤,抵已閉 之龍口,長二百七十步。船堤四道,用農家場圃之具。 曰「轆軸」者,穴石立木,如比櫛薶。前埽之旁,每步置一 轆軸,以橫木貫其後,又穴石以徑二寸餘麻索貫之, 繫橫木上,「密掛龍尾大埽,使夏秋潦水,冬春凌簰,不 得肆力於岸。此堤接北岸截河大堤,長二百七十步, 南廣百二十步,顛至水面高丈有七尺,水面至澤腹 高四丈二尺。中流廣八十步,顛至水面高丈有五尺, 水面至澤腹高五丈五尺,通高七丈。仍治南岸護堤 埽一道,通長百三十步。南岸護岸馬頭埽一道」,通長 九十五步。修築北岸堤防,高廣不等,通長二百四十 五里七十一步。白茅河至板城,補築舊堤,長二十五 里二百八十五步。曹州板城至英賢村等處,高廣不 等,長一百三十三里二百步。稍岡至碭山縣,增培舊 堤,長八十五里二十步。歸德府哈只口至徐州路三 百餘里,修完缺口一百七處,高「廣不等,積修計三里 二百五十六步」;亦思剌店縷水月堤,高廣不等,長六 里三十步。其用物之凡,樁木大者二萬七千,榆柳雜 梢六十六萬六千,帶梢連根株者三千六百,槁秸、蒲 葦雜草以束計者七百三十三萬五千有奇,竹竿六 十二萬五千,葦蓆十有七萬二千,小石二千艘,繩索小大不等五萬「七千。所沉大船百有二十,鐵纜三十 有二,鐵貓三百三十有四,竹蔑以觔計者十有五萬, 硾石三千磈,鐵鑽萬四千二百有奇,大釘三萬三千 二百三十有二。其餘若木龍、蠶椽、木麥鞂、扶樁、鐵叉、 鐵弔、枝麻、搭火鉤、汲水貯水等具,皆有成數。官吏俸 給、軍民衣糧、工錢、醫藥、祭祀、賑恤、驛置馬乘及運竹」 木沉船、渡船、下樁等工,鐵石竹木繩索等匠傭貲,兼 以和買民地為河,并應用雜物等價,通計中統鈔百 八十四萬五千六百三十六錠有奇。魯嘗有言:「水工 之功視土工之功為難,中流之功視河濱之功為難, 決河口視中流又難,北岸之功視南岸為難。用物之 效,草雖至柔,柔能狎水,水漬之生泥」,泥與草并,力重 如碇然,維持夾輔,纜索之功實多。蓋由魯習知河事, 故其功之所就如此。元之言曰:「是役也,朝廷不惜重 費,不吝高爵,為民辟害。脫脫能體上意,不憚焦勞,不 恤浮議,為國拯民。魯能竭其心思智計之巧,乘其精 神膽氣之壯,不恤劬瘁,不畏譏評,以報君相知人之 明。宜悉書之,使職史」氏者有所考證焉。

《成遵傳》:「遵除工部尚書,先是,河決白茅、鄆城、濟寧皆 為巨浸。或言當築堤以遏水勢。或言必疏南河故道, 以殺水勢。而漕運使賈魯言,必疏南河,塞北河,使復 故道。役不大興,害不能已。廷議莫能決,乃命遵偕大 司農禿魯行視河,議其疏塞之方以聞。十一年春,自 濟寧、曹、濮、汴梁、大名,行數千里,掘井以量地形之高」 下,測岸以究水勢之淺深,遍閱史籍,博采輿論,以為 河之故道不可得復,其議有八,而丞相脫脫已先入 賈魯之言,及遵與禿魯至,力陳不可,且曰:「濟寧、曹鄆 連歲饑饉,民不聊生,若聚二十萬人於此地,恐後日 之憂」,又有重於河患者。脫脫怒曰:「汝謂民將反耶?」自 辰至酉,辯論終不能入。明日,執政者謂遵曰:「修河之 役,丞相意已定,且有人任其責矣。公其毋多言,幸為 兩可之議。」遵曰:「腕可斷,議不可易也。」由是遂出為大 都、河間等處都轉運鹽使。

《順帝本紀》:「至正十二年春正月丙寅,以河復故道,大 赦天下。」

《王思誠傳》:「思誠為監察御史,陝西行臺言,欲疏鑿黃 河三門,立水陸站,以達於關陝。移牘思誠,會陝西河 南省憲臣及郡縣長吏視之,皆畏險阻,欲以虛辭復 命。思誠怒曰:『吾屬自欺,何以責人,何以待朝廷?諸君 少留,吾當躬詣其地』。眾惶恐從之。河中灘磧百有餘 里,嶕石錯出,路窮,舍騎徒行,攀藤葛以進。眾憊喘汗」, 弗敢言。凡三十里,度其不可,乃作詩歷敘其險。執事 采之,遂寢其議。

《史彥斌傳》:「彥斌,邳州人,嗜學有孝行。至正十四年,河 溢金鄉,魚臺墳墓多壞。彥斌母卒,慮有後患,乃為厚 棺,刻銘曰:『邳州沙河店史彥斌母柩,仍以四鐵環釘 其上,然後葬。明年,墓果為水所漂,彥斌縛草為人,置 水中,仰天呼曰:『母棺被水,不知其處,願天矜憐,哀子 之心,假此芻靈,指示母棺。言訖,涕泣橫流,乃乘舟隨』』」 草人所之,經十餘日,行三百餘里。草人止桑林中,視 之,母柩在焉。載歸,復葬之。

《順帝本紀》:「至正十六年八月,黃河決,山東大水。」 《五行志》:「至正十六年,河決鄭州河陰縣,官署民居盡 廢,遂成中流。」

《順帝本紀》:「至正十七年二月戊辰,知樞密院事脫脫 復邳州,調客省使撒兒答溫等攻黃河南岸賊,大破 之。」

十八年秋七月丁酉朔,周全據懷慶路以叛,附於劉 福通。時察罕帖木兒駐軍洛陽,遣伯帖木兒以兵守 盌子城。周全來戰,伯帖木兒為其所殺。周全遂盡驅 懷慶民渡河入汴梁。

《五行志》:「至正十九年九月,濟州任城縣河決。」

二十年十一月,汴梁原武、滎澤二縣,黃河清三日。 《順帝本紀》:「至正二十一年冬十一月戊辰,黃河自平 陸三門磧下至孟津五百餘里皆清,凡七日。命祕書 少監程徐祀之。」

《五行志》:「至正二十一年十一月,河南孟津縣至絳州 垣曲縣二百里,河清七日,新安縣亦如之。十二月,冀 寧路石州河水清,至明年春冰判始如故。」

《順帝本紀》:「至正二十二年秋七月,河決范陽縣,漂民 居。八月己亥,擴廓帖木兒言,孛羅帖木兒、張良弼據 延安,掠黃河上下,欲東渡以奪晉寧。乞賜詔諭。」 《五行志》:「至正二十三年七月,河決東平壽張縣,圮城 牆,漂屋廬,人溺死甚眾。」

《順帝本紀》:「至正二十四年夏四月甲子,黃河清。 二十五年七月,京師大水,河決小流口,達於清河。」 《山東通志》:「至正二十六年秋八月,濟寧路黃河水溢, 漂沒百有餘里。」

《東昌府志》:「至正二十六年,黃河北徙,自曹、濮下及濟 寧皆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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