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40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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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第2042(2012)、 2043(2012)、 2118(2013)、 2139(2014)、 2165(2014)、 2175(2014)、 2191(2014)、 2209(2015)、 2235(2015)、 2249(2015)、 2254(2015)、 2258(2015)、 2268(2016)、 2286(2016)、 2332(2016)、 2336(2016)和2393(2017)号决议,以及2011年8月3日(S/PRST/2011/16)、 2012年3月21日(S/PRST/2012/6)、 2012年4月5日(S/PRST/2012/10)、 2013年10月2日(S/PRST/2013/15)、 2015年4月24日(S/PRST/2015/10)和2015年8月17日(S/PRST/2015/15)安理会主席声明,
重申对叙利亚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对《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坚定承诺,
重申深为忧虑叙利亚境内包括东古塔、伊德利卜省、哈马省北部、鲁克班和拉卡的破坏性人道主义局势仍然严峻,目前叙利亚境内有逾1310万人迫切需要人道主义援助,包括医疗援助,其中有610万人在境内流离失所,250万人居住在边远偏僻地区,包括巴勒斯坦难民,还有数十万名平民身处被围困地区,
对叙利亚一些地区特别是伊德利布省和东古塔地区以及大马士革市的暴力不断升级达到无法接受的程度,包括炮击外交馆舍以及对平民、民用物体和医务设施的攻击,进一步加剧人民的痛苦,使大批人流离失所表示愤慨,在这方面,回顾各方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及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定,特别是必须停止所有针对平民和民用物体,包括对学校和医疗设施的攻击,
表示关切行将返回受战争遗留爆炸物污染地区,包括返回从伊拉克和沙姆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收复地区的人民,这些地区需要得到支持以保持复原力和实现稳定,对拉卡的人道主义局势表示不安,
重申安理会对近几个月来被围困的民众无法获得联合国人道主义援助深感不安,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别是东古塔、耶尔穆克、富瓦和科夫拉亚被围困地区数十万受困平民的悲惨境况深表震惊,重申围困叙利亚境内平民有悖于国际人道主义法,要求立即解除一切封锁,
对鲁克班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道主义状况表示不安,为此强调指出需要确保可从叙利亚境内进入鲁克班实施人道主义救援,还需要找到可持续的解决办法,
注意到当前针对冲突降级区开展的减少暴力工作是全面实现全国停火的一个步骤,强调各方都要遵守对现行停火协定的承诺,作为这些努力的一部分,必须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给予人道主义准入,
重申会员国必须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都符合会员国根据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承担的义务,
强调如果不按照第2254(2015)号决议实现叙利亚冲突的政治解决,人道主义局势会继续进一步恶化,促请各方在这方面取得进展并采取建立信任措施,包括及早释放任何被任意关押者,特别是妇女和儿童,
对安理会第2139(2014)、 2165(2014)、 2191(2014)、 2258(2015)、 2268(2016)、 2332(2016)和2393(2017)号决议没有得到充分执行感到愤慨,
认定叙利亚境内破坏性人道主义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特别指出会员国有义务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
1. 要求各方毫不拖延地在叙利亚全境停止敌对行动至少连续30天,并要求各方立即相互接触,确保各方充分和全面落实这项要求,以达成持久人道主义暂停,以便能够根据有关国际法安全、不受阻碍地持续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服务,并对危重伤病员实施医疗后送;
2. 申明本次停止敌对行动不适用于针对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基地组织和努斯拉阵线,以及被安全理事会指认的所有其他与基地组织或伊黎伊斯兰国及其他恐怖主义团体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所开展的军事行动;
3. 促请各方尊重并履行对现行停火协定的承诺,包括充分执行第2268号决议,还促请所有会员国对当事方施加影响力,确保落实停止敌对行动,履行现有承诺,并支持努力创造条件,实现长期持久停火,强调指出有关会员国需要作出相关保证;
4. 促请所有相关会员国在现有安排基础上,协调各方监测停止敌对行动的努力;
5. 还要求各方在开始停止敌对行动后,立即按照联合国对叙利亚各地需求的评估结果,经过联合国标准安保评估,允许联合国及其执行伙伴的人道主义车队,包括医疗和手术用品,每周安全、不受阻碍地持续进入所有提出请求的地区救济民众,特别是救济亟需帮助的1244个群落的560万人民,包括偏远地区和被围困地区的290万人民;
6. 还要求各方在开始停止敌对行动后,立即允许联合国及其执行伙伴根据医疗需求和紧迫程度,并经过联合国标准安保评估后,进行安全和无条件的医疗后送;
7. 再次要求各方,尤其是提醒叙利亚当局注意,立即遵守其根据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承担的义务,包括保护平民的义务,并确保尊重和保护所有医护人员和专门行使医护职责的人道主义人员及其交通运输工具和设备以及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并全面立即执行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议的各项规定;
8. 要求各方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协助医护人员和专门履行医护职责的人道主义人员及其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用品包括手术用具安全顺利通行,为所有需要医治的人提供服务;再次要求各方确保医疗设施、学校和其他民用设施非军事化,避免在居民区建立军事阵地,并停止攻击民用物体;
9. 赞赏地注意到紧急救济协调员访问叙利亚期间于2018年1月11日确定的五项请求,促请各方协助执行这五项请求和其他请求,以确保2018年对叙利亚的人道主义援助恪守原则、持续不断且有所改善;
10. 促请各方立即解除对居民区的围困,包括对东古塔、耶尔穆克、富瓦和科夫拉亚的居民区的围困,要求各方允许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包括医务援助,停止剥夺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粮食和药品,让希望离开的平民能迅速、安全、不受阻碍地撤离,并特别指出各方需要就人道主义暂停、停战期限、局部停火和休战达成协议,以便让人道主义机构安全顺利地进入叙利亚所有受影响地区,同时回顾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将平民挨饿作为作战手段;
11. 呼吁作为紧急事项加快叙利亚各地人道主义地雷行动;
12. 请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15天内及其后,在安理会第2139(2014)、 2165(2014)、 2191(2014)、 2258(2015)、 2332(2016)和2393(2017)号决议的报告制度框架内,向安理会报告本决议执行情况和叙利亚境内有关各方的遵守情况;
1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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