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民國71年)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1年11月19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71年(1982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71年(1982年)11月29日 公布於民國71年11月29日 總統(71)台統(一)義字 7058 號令 |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民國7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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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 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 一、所得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 二、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印花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屠宰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 四、前三款各稅中國稅稽徵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及省(市)、縣(市)稅稽徵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 五、各級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事項。
- 八、涉外稅捐事項。
- 九、其他有關稅務行政之規劃、考核事項。
第三條
- 本署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六條
-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副組長六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科長十二人至十八人、督導四人至八人、稽核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專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書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四人、秘書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員二十四人至四十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十人或十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第十條
- 本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一條
- 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