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民國71年)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1年11月19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71年(1982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71年(1982年)11月29日
公布於民國71年11月29日
總統(71)台統(一)義字 7058 號令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民國76年)

中華民國 7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1 月 29 日公布1.總統(71)台統(一)義字 7058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76 年 5 月 19 日 修正第5至9條
中華民國 76 年 5 月 29 日公布2.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1923 號令修正公布第 5~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廢止12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45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二、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印花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屠宰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四、前三款各稅中國稅稽徵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及省(市)、縣(市)稅稽徵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五、各級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事項。
  八、涉外稅捐事項。
  九、其他有關稅務行政之規劃、考核事項。

第三條

  本署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六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副組長六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科長十二人至十八人、督導四人至八人、稽核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專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書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四人、秘書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員二十四人至四十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十人或十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職系說明書,就稅務、稽核、一般行政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政、事務管理、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本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一條

  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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