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赋税署组织条例 (民国71年)
财政部赋税署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1年11月19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71年(1982年)11月19日 中华民国71年(1982年)11月29日 公布于民国71年11月29日 总统(71)台统(一)义字 7058 号令 |
财政部赋税署组织条例 (民国76年) |
|
第一条
- 本条例依财政部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财政部赋税署(以下简称本署)掌理左列事项:
- 一、所得税法规之拟订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事项。
- 二、货物税、证券交易税、营业税、印花税各税法规之拟订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事项。
- 三、遗产及赠与税、土地税、使用牌照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屠宰税各税法规之拟订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事项。
- 四、前三款各税中国税稽征业务之指挥、监督、考核及省(市)、县(市)税稽征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 五、各级税捐稽征机关监察业务之指挥、监督、考核事项。
- 六、新增税目法规之拟订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事项。
- 七、免税、减税、退税之审核事项。
- 八、涉外税捐事项。
- 九、其他有关税务行政之规划、考核事项。
第三条
- 本署设六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 本署设秘书室,办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编印、核稿、研究发展、管制考核及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综理署务;副署长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务;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六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六人、副组长六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科长十二人至十八人、督导四人至八人、稽核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专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书一人或二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稽核四人、秘书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员二十四人至四十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十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六人至八人,职位列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十人或十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 本署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 本署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八或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第十条
- 本署对外公文以财政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署行文:
- 一、依法令应行监督执行事项。
- 二、依照部定办法督导进行事项。
- 三、曾经报部核准事项。
第十一条
- 本署办事细则,由署拟定,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