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891號解釋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2891號)
←司法院院解字第289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891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28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3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軍需正軍需某甲,奉令核准長假,於新莊接替後辦理交代中,始被發覺有貪污嫌疑,如核准長假即係免官,則其犯罪之發覺即不在任官中,雖該命令載明以交代清楚之日為離職止薪之日,亦僅係於交代清楚前限制其離去任所,非於交代中原官仍舊存續,自應歸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