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3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犯唯一死刑之罪,因情可憫恕,經判決減輕其刑者,依減刑辦法第一條但書規定,不得再予減刑,已見本院院字第二七六一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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