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8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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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8日 |
依三十年八月十五日公布施行之縣參議員及鄉鎮民代表候選人考試暫行條例之規定,以鄉鎮民代表候選人檢覆及格者,如無三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公布施行之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所定應乙種公職候選人檢覆之資格,即自同法施行之日起失其效力,無待於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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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285號→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8日 |
依三十年八月十五日公布施行之縣參議員及鄉鎮民代表候選人考試暫行條例之規定,以鄉鎮民代表候選人檢覆及格者,如無三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公布施行之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所定應乙種公職候選人檢覆之資格,即自同法施行之日起失其效力,無待於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