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莲港务局组织条例
交通部花莲港务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8日(非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810 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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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交通部组织法第十八条之一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交通部花莲港务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港湾设施、船舶指泊、航行信号、进出港安全管制及营运船舶管理等事项。
- 二、船舶检丈、监理及海事评议等事项。
- 三、港埠业务规划及营运管理事项。
- 四、港区土地之运用发展、经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项。
- 五、工程设计、勘验、督导、考核及接受委托代办工程事项。
- 六、船舶机电、装卸机具及材料配件之采购、督导、考核等事项。
- 七、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等事项。
- 八、环境保护、公害防治、环保考核及港区清洁维护事项。
- 九、其他有关航港管理事项。
第三条 (分组办事)
- 本局设四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五条 (局长、副局长之设置)
-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六条 (港务长之设置)
- 本局置港务长一人,综理港务事项。
第七条 (总工程司之设置)
- 本局置总工程司一人,综理工务事项。
第八条 (编制)
-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专门委员一人,组长四人,其中港务组、航政组、业务组专任,工务组由正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一人,科长十七人,其中设计科、工事科、机料科、技术科由正工程司、副工程司或技正兼任;正工程司二人,技正一人,专员三人,副工程司二人,帮工程司一人,台长一人,技士三人,工务员三人,科员二十人,稽查员二人,技佐五人,助理员二人,办事员九人,书记四人,领班一人,事务士三十一人,操作士十四人。
第九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
-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
-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
-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二条 (职称之资位及官等职等)
-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但人事、主计、政风机构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之职称,得以个别职称之员额二分之一以内列荐任第六职等。
第十三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 本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 本局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四条 (附属机构之设置)
第十五条 (办事细则)
-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六条 (施行日)
-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