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务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61年)
← | 侨务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36年9月) | 侨务委员会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61年8月4日(非现行条文) 1972年8月4日 1972年8月15日 公布于民国61年8月15日 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891 号令 |
侨务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7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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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侨务委员会掌理侨务行政及辅导侨民事业事项。
第二条
- 侨务委员会置委员长一人,特任;副委员长二人,职位比照第十四职等;委员若干人,为无给职。但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供职者,得酌支公费。
第三条
- 侨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会议一次,以委员长为主席;委员长因事不能出席时,指定副委员长一人代理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 侨务委员会委员长综理会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委员长辅助委员长处理会务。
第五条
- 侨务委员会设左列各处:
- 一、第一处。
- 二、第二处。
- 三、第三处。
- 四、第四处。
第六条
- 第一处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侨民状况之调查事项。
- 二、关于侨民移殖之辅导事项。
- 三、关于侨民纠纷之处理事项。
- 四、关于侨民团体之辅导事项。
- 五、关于侨民之奖励及补助事项。
- 六、关于侨民福利之辅导事项。
- 七、关于其他侨务事项。
第七条
- 第二处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侨民学校教育之指导、监督事项。
- 二、关于侨民社会教育推广事项。
- 三、关于侨民职业教育推行事项。
- 四、关于侨民文化传播事业辅导事项。
- 五、关于其他侨民文教事项。
第八条
- 第三处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侨民回国投资之鼓励、协助事项。
- 二、关于侨民贸易、金融之协助、联系事项。
- 三、关于海外侨营企业发展之协助事项。
- 四、关于侨民经济资料之调查、分析、编报事项。
- 五、关于其他侨民经济事项。
第九条
- 第四处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文书之撰拟、收发、缮校及保管事项。
- 二、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 三、关于出纳及庶务事项。
- 四、关于公产、公物之保管事项。
- 五、关于出版物之刊行事项。
- 六、其他不属于各处之事项。
第十条
- 侨务委员会设侨生辅导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办理有关回国侨生辅导事项;其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 侨务委员会为适应海外需要,得办理华侨函授学校及华侨通讯社;其所需工作人员,除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外,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之。
第十二条
- 侨务委员会置参事二人或三人,主任秘书一人,处长四人,专门委员五人至九人,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副处长四人,职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秘书四人至六人,视察六人至十人,科长十六人至十八人,专员十人至二十人,稽核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二人,视察二人,职位得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科员五十六人至七十六人,办事员二十一人至三十五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十二人至十八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二十人至三十八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十三条
- 侨务委员会设人事室、主计室,各置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 侨务委员会得聘用顾问,为无给职。
第十五条
- 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侨务行政、一般行政管理、新闻行政、一般教育行政、学校教育行政、社会教育行政、经建行政、商业行政、社会行政、人事行政、稽核、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六条
- 侨务委员会会议规则,由侨务委员会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七条
- 侨务委员会处务规程,由侨务委员会定之。
第十八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