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组织法 (民国36年9月)
← | 内政部组织法 (民国36年6月) | 内政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36年9月25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36年(1947年)9月25日 中华民国36年(1947年)9月25日 公布于民国36年9月25日 |
内政部组织法 (民国36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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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内政部管理全国内务行政事务。
第二条
- 内政部对于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 内政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 内政部设左列各司署局会。
- 一、民政司。
- 二、方域司。
- 三、礼俗司。
- 四、营建司。
- 五、总务司。
- 六、警察总署。
- 七、人口局。
- 八、禁烟委员会。
第五条
- 内政部于必要时,得设其他委员会,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条
- 内政部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得增置裁并各司会及其他机关。
第七条
- 民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地方行政组织之厘订改进事项。
- 二、关于地方行政之指导监督事项。
- 三、关于地方行政人员之任免训练考核奖惩事项。
- 四、关于地方自治人员之训练考核奖惩等事项。
- 五、关于地方自治之规划监督指导事项。
- 六、关于选举事项。
- 七、关于自治经费之筹划监督事项。
- 八、关于地方行政计划及工作报告之审核事项。
- 九、关于地方行政概算之审核事项。
- 十、关于边民辅导事项。
- 十一、关于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印信颁发事项。
第八条
- 户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户籍行政制度之厘订改进事项。
- 二、关于户籍行政之指导监督事项。
- 三、关于户籍图表册籍之设计审核事项。
- 四、关于户籍行政人员之任免训练考核奖惩事项。
- 五、关于全国户口普查事项。
- 六、关于国民身份证事项。
- 七、关于更名改姓事项。
- 八、关于国籍之得丧变更及关于侨居国外人民国籍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 九、关于外侨户口调查登记事项
- 十、关于移民行政及人口政策之统筹规划事项。
- 十一、关于协助征兵及征用事项。
第九条
- 方域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全国疆界之测量勘查事项。
- 二、关于疆界纠纷之处理事项。
- 三、关于地方行政区域及自治区域之划分调查勘测事项。
- 四、关于地方行政区域名称及治所之厘订事项。
- 五、关于各级行政区域资料之调查搜集保管及图志之编印事项。
- 六、关于水陆地图之审查事项。
第十条
- 礼俗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礼制乐典之行政事项。
- 二、关于服制之厘订事项。
- 三、关于纪念典礼事项。
- 四、关于民俗之改善辅导事项。
- 五、关于新生活运动之促进事项。
- 六、关于公共娱乐设施之指导事项。
- 七、关于人民之褒扬奖勋抚恤事项。
- 八、关于国葬公葬及公墓事项。
- 九、关于划一时历事项。
- 十、关于先哲先烈祠宇与寺庙登记管理,及不触其他部会职掌之宗教事项。
- 十一、关于名胜古迹及古物之调查登记保管事项。
第十一条
- 营建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营建行政之计划考核事项。
- 二、关于都市计划、港埠计划、乡村计划之审核指导事项。
- 三、关于公私营建标准图案之设计审核事项。
- 四、关于公私建筑工程及平民住宅工程之审核指导事项。
- 五、关于自来水工程、沟渠工程及其他公用工程之管理指导事项。
- 六、关于公园之开辟管理及民用防空工程之指导事项。
- 七、关于市县之道路、桥梁、堤坝、码头及其他公共工程之审核指导事项。
- 八、关于居室工业之计划督导事项。
- 九、关于建筑师及营造业之登记管理事项。
- 十、关于不属其他各部会职掌民营公用事业之监督事项。
第十二条
- 总务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部令之公布事项。
- 二、关于印信之典守事项。
- 三、关于文件之收发、撰拟、缮校事项。
- 四、关于档案之编整及保管事项。
- 五、关于本部法规及公报等刊物之编辑发行事项。
- 六、关于本部官产官物及图书之管理事项。
- 七、关于本部经费之出纳事项。
- 八、关于本部庶务及不属其他各司事项。
第十三条
- 警察总署、人口局及禁烟委员会之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
- 内政部置部长一人,综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
第十五条
- 内政部置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六条
- 内政部置参事四人至七人,撰拟审核关于本部之法案命令及计划方案。
第十七条
- 内政部置秘书六人至八人,分掌部务会议机要文件稽催文书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十八条
- 内政部置司长五人,分掌各司事务。
第十九条
- 内政部置视察八人至十二人,承长官之命,分赴各省、市县视察及指导内务行政事务。
第二十条
- 内政部置技正四人至六人,技士六人至八人,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第二十一条
- 内政部置编审八人至十人,承长官之命,分掌编译内政图书及审查出版品事务。
第二十二条
- 内政部置科长十九人至二十五人,科员七十四人至八十八人,办事员二十人至三十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二十三条
- 内政部部长特任,次长、参事、司长、秘书三人、视察四人、技正三人均简任,其馀秘书、视察、技正、科长、编审均荐任,科员、技士、办事员均委任。
第二十四条
- 内政部因事务上之必要,得置专门委员二人至四人,简派,专员五人至九人,荐派。
第二十五条
- 内政部得酌用雇员四十二人至六十二人。
第二十六条
- 内政部设会计处,置会计长一人,简任,科长二人,荐任,科员十二人至二十人,办事员三人至五人,均委任,并得用雇员六人至八人。
- 内政部设统计处,置统计长一人,简任,科长二人,荐任,科员十二人至二十人,办事员三人至五人,均委任,并得用雇员五人至十人。
第二十七条
- 内政部设人事室,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务。
-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员四人至六人,委任,并得酌用雇员三人至五人。
第二十八条
- 内政部处务规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九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