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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及滞纳金分期缴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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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及滞纳金分期缴纳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央健康保险局命令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中央健康保险局健保承字第0920010969号令
订定发布全文 12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2004785号函
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五月四日
中央健康保险局健保承字第0960050215号令
修正发布全文 14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央健康保险局健保承字第0980090288号令
修正发布第 8、9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80085758号函
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八月二日
行政院卫生署中央健康保险局健保承字第0990070370号令
修正发布第 4、5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00109431号公告
第 12 条第 2 款所列属“行政执行处”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执行分署”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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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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