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及滞纳金分期缴纳办法

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及滞纳金分期缴纳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中央健康保险局命令

  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中央健康保险局健保承字第092001096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2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2004785号函核定
  2.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中央健康保险局健保承字第0960050215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14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3.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央健康保险局健保承字第0980090288号令修正发布第 8、9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80085758号函核定
  4.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行政院卫生署中央健康保险局健保承字第0990070370号令修正发布第 4、5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00109431号公告第 12 条第 2 款所列属“行政执行处”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执行分署”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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