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命令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承字第092001096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2004785號函核定
  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承字第096005021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承字第0980090288號令修正發布第 8、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80085758號函核定
  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承字第0990070370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 12 條第 2 款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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