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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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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央健康保險局命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承字第0920010969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2004785號函
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
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承字第0960050215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承字第0980090288號令
修正發布第 8、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80085758號函
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承字第0990070370號令
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
第 12 條第 2 款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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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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