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瀛探索/第八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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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现代化制糖与糖业发展

总督府的糖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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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制糖业有著悠久的历史,清朝时期,台湾的制糖业已经十分兴盛,当时制糖以糖廍制糖为主,其方式是驱牛绕转两个花岗石制成的石辘,将甘蔗放置在石辘之间进行压榨,榨出的蔗汁就交由糖师以铁锅加以蒸煮而成糖,终清朝时期,制糖方式大抵如此,无甚变化。台湾制糖开始进入机械现代化乃始于日人治台后的大力扶植、保护与奖励,日人称台湾糖业为温室产物,[1]所言非虚。日人治台后的第二年(1896),即将台湾的关税编入日本国内市场圈内,使台湾的糖产能在日本国内市场立足,此举可视为市场保护政策的开始,[2]同年总督府也从夏威夷输入来哈那及玫瑰竹的种苗,开始进行甘蔗品种改良。[3]

明治31年(1898),儿玉源太郎继任台湾总督,并以后藤新平为民政局长(后为民政长官),儿玉与后藤视发展糖业为台湾经济之要务,为谋求台湾糖业成为现代化的工业,他们采用殖产课山田熙的建议,计划移植新式机械制糖至台湾,并开始积极的游说日本财界人士至台湾设厂,到了明治33年(1900),以三井系财团为中心的投资家乃于东京创立了台湾制糖株式会社,[4]同年并选定台南厅桥仔头(今高雄县桥头乡)设立了工厂(1902年正式生产),这是台湾新式机械制糖的滥觞。紧接著在明治34年(1901),农学博士新渡户稻造受后藤新平之邀来台任殖产课长(后为殖产局代理局长),新渡户巡视了全岛糖业,综其之前考察各国的殖民政策,乃于同年9月向总督提出了“糖业改良意见书”,陈述台湾的糖业现状、宜产糖理由、糖业改良方法,以及政策上的急务等要项,经过讨论,儿玉总督接受了新渡户的意见,新式台湾糖业即以此意见书为蓝本次第开展。

明治35年(1902)6月,总督府颁布了“台湾糖业奖励规则”(律令第五号),对于从事种蔗及制糖业者给予蔗苗或肥料费、开垦费、灌溉或排水费、制糖机械器具费等补助,而以总督府所规定数量的原料从事砂糖制造者,可获得补助金,种蔗者并有免费贷与土地的方案。在此同时,总督府还特设“临时台湾糖务局”为糖务执行机构(1902年6月),而为了加强控制甘蔗原料的取得,糖务局还在台南设立支局,在嘉义、盐水厅、阿猴等主要糖产地设立支局出张所。[5]除利用法令奖励栽种与投资外,总督府另一方面也设立机构以进行蔗作方面的研究。明治34年(1901),总督府即于台南及麻豆分别设置“甘蔗试验苗圃”与“甘蔗试作场”,之后又于大目降(新化)设置“甘蔗试作场”(1903)与“糖业讲习所”(1905),致力改良甘蔗品种、栽培法试验与甘蔗病虫研究等工作。[6]

新式制糖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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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糖业奖励政策的刺激,台湾本地的糖业资本家乃纷纷投向糖廍改良或建立新式制糖厂;在奖励规则颁布的次月(7月),就有台资在盐水港厅的西行仔庄成立维新制糖和股会社,投资金额为20万圆。尔后陆续有新兴、南昌、麻豆、盐水港、台南、林本源、永兴等台资制糖会社成立,[7]在这些会社中,位于今日台南县境内的有维新、麻豆、盐水港、永兴等四家。麻豆制糖为地方仕绅林波等人设立,[8]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则是由台南府城糖商王雪农与盐水厅下的地方仕绅刘神岳、翁煌南、黄锦兴、叶瑞西、郭升如等人合资创建,资本额为30万日圆,王雪农担任首任社长,并聘用原台湾糖务局技师堀宗一为技师长,新式工厂则设于盐水港的岸内庄(现盐水镇岸内里)。明治37年(1904)4月,制糖工厂开始营业,但由于机器施设不善、资金缺乏,再加上该年暴风雨为灾,因此仅生产砂糖1400馀担,另外还需赔偿甘蔗1600万斤[9],营运并不顺利。

糖业奖励规则虽刺激了台资糖业转向,却没有吸引总督府所期盼的日资,此时多数的日本企业家对投资台湾糖业仍抱持著观望的态度,迄于日俄战争之前,日资投入台湾糖业的只有前述的台湾制糖株式会社与位在东部的“贺田组”而已。日俄战争(1904~1905)之后,日本经济开始活跃,明治38年(1905)总督府又颁布“制糖厂取缔规则”(府令38号),规定了制糖许可制与原料采取区域制度,此制度给予了日资极佳的投资环境;日本企业家透过国家权力的保护,可同时拥有生产和原料购买的垄断,[10]自此,日资乃开始“大举入侵”台湾糖业,从明治38年(1905)起,日资陆续成立了明治、大日本、东洋、帝国、新高等数十家制糖会社。此后,无论是台资的小会社甚或欧美洋行都抵挡不住拥有行政支援的日资会社,逐一被吸收合并甚或消失,即便是如林本源制糖(板桥林家)、大和制糖(鹿港辜家)、新兴制糖(高雄陈家)等较具规模的台资会社,最后也因日资会社兼并而退出市场。[11]而日资会社本身也历经几次合并与整合,制糖事业逐渐集中于少数大财团手中,迄于日治末期,台湾制糖事业即由明治、盐水港、台湾与大日本四家制糖会社所瓜分。

四大制糖会社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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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制糖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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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会社于今日台南县境内各自拥有制糖所,其中明治与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的本社还设于县境内。明治制糖株式会社成立于明治39年(1906),资本额为500万日圆,属于三菱系财团。明治制糖株式会社成立不久,除收买麻豆附近属于台资之麻豆制糖(明治40年,1907)与维新制糖(明治43年,1910),继承其压榨能力60吨与110吨的工厂外,并在萧垅自设第一工厂(台南佳里糖厂),于蒜头设立第二工厂(嘉义蒜头糖厂)。萧垅第一工厂于明治41年(1908)开始作业,是明治制糖株式会社在台湾的第一座糖厂。明治43年(1910),明治制糖株式会社选定了台南厅沟仔墘庄设立第三工厂(台南总爷糖厂),并于该地建设事务所、邮局、医务所、俱乐部、宿舍等大小建筑,以作为会社总部所在,之后本社就由萧垅移到总爷办公。明治45年(1912),位于总爷的第三工厂也开始运转制糖。

在日后制糖企业的兼并潮流中,明治制糖株式会社陆续收买了中部地区的中央制糖(南投)与大和制糖(彰化),昭和2年(1927),更继承东洋制糖旗下的南靖制糖所(嘉义南靖糖厂)与乌树林制糖所(台南后壁乡乌树林糖厂),[12]日后为供南靖制糖所冷却用水及农田灌溉,明治制糖株式会社乃于昭和12年(1937),在鹿寮溪拦筑了鹿寮溪水库(台南白河镇)。昭和18年(1943),台东制糖株式会社也被明治制糖株式会社合并。总计明治制糖株式会社在台湾共有七个制糖所,其中位于今日台南县境有萧垅、总爷、乌树林三制糖所,分别属佳里镇、麻豆镇、后壁乡。日后国民政府接收时,明治制糖株式会社被改组为台糖第三区分公司,总爷糖厂为分公司所在。

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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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属台资的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由于初期营运不顺,因此不得不引入日资。明治40年(1907),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遭日人堀宗一、荒景泰治、安部幸兵卫等人收购,成了日资会社,资本额由30万日圆增资为500万日圆,本社总部也由岸内庄搬至新营庄(现新营市)。日人收购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后,将原岸内制糖工厂的压榨能力提高为550吨,明治42年(1909),岸内厂试制“耕地白糖”成功,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成为台湾制作“耕地白糖”之嚆矢,[13]同年在新营庄新设制糖工厂(台南新营糖厂)开始作业。大正元年(1912),岸内第二工厂开始作业,此厂在设置之初即有生产白糖装置,主要专制白糖,之后各工厂也陆续加装设备,生产白糖,当时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所生产的白糖颇受大陆华南市场的喜爱。昭和11年(1936),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在急水溪上修筑了尖山埤(台南柳营乡),以提供新营制糖所冷却用水与农场蔗园灌溉,昭和12年(1937),新营制糖所设置了第二工厂。总计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在今日台南县共拥有两个所四座工厂,主要分布在北边的盐水、新营两地,新营制糖所则为日后接收时的台糖第四区分公司所在地点。

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并不只有在盐水港厅建置工厂,该会社也向南面阿猴厅、东部花莲港厅拓展,还承继了许多制糖株式会社,并收购甚或无偿取得大批土地,成了日治末期的四大制糖会社之一。不过因投资太过积极,成本控制不得宜,以致后来许多辖下工厂被迫出让给其他制糖会社。

台湾制糖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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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制糖株式会社是台湾新式制糖业之始祖,该会社设立之初即认为甘蔗原料全委由农民供给是极为不利之事,因此采取大肆收买耕地,以扩充自营农场之政策,此举让台湾制糖株式会社在四大会社中拥有最多的土地。明治末期,台湾制糖株式会社共有桥仔头(高雄桥头糖厂)、阿猴(屏东糖厂)、后壁林(高雄小港副产加工厂)、湾里(台南善化糖厂),三崁店(台南永康糖厂),车路墘(台南仁德糖厂)等新式制糖工厂,从糖厂分布来看,台湾制糖株式会社的势力范围主要在台湾南部,尤其是曾文溪以南的区域。台湾制糖株式会社后来兼并了埔里社制糖会社及台北制糖会社,才向北拓展了势力范围。昭和2年(1927),台湾制糖株式会社因债务关系进而收买了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旗下的旗尾(高雄旗山糖厂)、恒春(屏东恒春糖厂)两工厂,自此除新兴制糖外,凡曾文溪以南的制糖所全部归台湾制糖株式会社所有,昭和3年(1928),湾里制糖所又增设第二工厂,接著废止了左镇改良糖廍的制糖业务,将该糖廍原料采取区编入车路墘与湾里两制糖所。[14]及至日治末期,台湾制糖株式会社会社十多个制糖所中共有三个所四座工厂是位于今日台南县境内,主要分布于溪南区的善化镇、永康市与仁德乡。

大日本制糖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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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9年(1906),大日本制糖株式会社成立,[15]先于斗六厅五间厝设立粗糖工厂(云林虎尾糖厂),其后又收买日本下关的大里制糖所。不过大日本制糖株式会社之后投资失当,加上政治、经济因素,使得会社亏空严重,会社主要人物乃贿赂勾结国会代议士,提出砂糖官营论,企图引诱政府接收大日本制糖株式会社治株式会社,想藉著产权转移,蒙蔽会社亏空破产的内幕。此项阴谋后来被揭穿,明治42年(1909),参与的会社人物与代议士等遭到拘捕,社长也举枪自尽,此即为轰动一时的“日糖事件”。[16]

“日糖事件”爆发后,大日本制糖株式会社乃由藤山财团总裁藤山雷太所接收。藤山财团接掌大日本制糖株式会社后,除增建、扩张虎尾工厂的规模,使其以3200吨压榨能力成为全台产量最多的制糖工厂外,还大肆兼并了东洋、新高、昭和、帝国等制糖株式会社,继承了近二十座的制糖工厂,成了制糖会社兼并战争中的大赢家。不过大日本制糖株式会社所拥有的制糖据点多在台湾中、北部,以南糖北米原则而言,大日本制糖株式会社的地点最为不利,因此在接收后的国民政府时期,因原料推广困难而告并厂或废厂者以大日本制糖株式会社所辖工厂最多。[17]

大日本制糖株式会社于今日台南县境仅拥有玉井制糖所(台南玉井糖厂)一座,该厂最早可追溯至台资永兴制糖辖下工厂,位于噍吧哖(玉井),之后永兴制糖于大正2年(1913)被日资的台南制糖收买,噍吧哖工厂也归其所辖,并与二重溪改良糖廍(压榨能力120吨)合并。昭和3年(1928),该厂被昭和制糖所继承,昭和制糖日后又遭大日本制糖株式会社兼并,玉井制糖所乃归大日本制糖株式会社所有。[18]

制糖会社下的台湾蔗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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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督府的扶植下,日资制糖会社挟其雄厚资本与政治实力不仅完全掌握台湾制糖业,其更以此为基础,透过一连串经济及技术结合,插足土地开垦、肥料制造、铁道敷设、酒精制造、海运、糖菓制造等部门,发展成大规模混合企业型态,甚而拓展事业体至日本本土、满州、上海及南洋。[19]日资制糖会社能在短期内于独占台湾制糖业并获得巨大利润,并非单因于总督府的扶植,最主要的还是建构于对广大蔗农的剥削。制糖会社进行的农地收购及贌耕地佃作,使得农民变成完全的农业劳动者,而区域采收制度的约束,也让蔗农无法自由处理蔗作与价格,一切均由会社片面决定,蔗农几乎是在会社的指挥监督下从事甘蔗耕作,与农奴无异。会社长期的压迫与欺瞒,甚至以警察胁迫植蔗,[20]终使蔗农心生不满,进而走上抗争之路。

大正13年(1924),林本源制糖会社溪州工厂、明治制糖株式会社溪湖工厂、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会社岸内工厂、大日本制糖株式会社本社、新兴制糖会社等会社开始出现蔗农争议。隔年(1925),争议事件增加到十二件,关联会社有八家之多。其中发生纠纷的有明治制糖株式会社总爷工厂、明治制糖株式会社萧垄工厂、台湾制糖株式会社车路墘工厂、东洋制糖北港工厂与林本源制糖株式会社溪州工厂。[21]这些事件的争议点大抵是蔗农对会社甘蔗收购价格的不满,如明治制糖株式会社总爷工厂的争议即是会社历年买蔗价格太低,一等品每千斤只有4圆20钱,二等品4圆,三等品3圆80钱,况且会社大部分都以二等品买之,因此引发蔗农不平之声浪。该年8月,北门郡学甲庄与曾文郡麻豆街的蔗农各鸠合千馀人,提出叹愿书,连名向郡役所、台南州及总督府陈情,要求每千斤要6圆才合理。[22]至于北斗郡二林、大城等四庄蔗农与林本源制糖发生的冲突还演变成台湾史上有名之“二林事件”,受此事件的影响,各地农民组合乃纷纷兴起。

大正14年(1925),二林、凤山率先成立农民组合,之后各地陆续也有农组成立。昭和元年(1926)6月14日,台南州曾文郡下营庄杂货商张行与业农杨顺利邀请简吉(时为凤山农组组合长)至下营召开农民演讲会,借机成立了曾文农民组合,隔日于该庄上帝庙挂出曾文农民组合事务所的招牌,劝诱农民参加,之后下营庄医师施祯祥、麻豆街医师黄信国等人也加入了曾文农民组合。[23]6月28日,台湾农民组合成立,简吉任中央委员长,曾文农民组合改为曾文支部,张行任曾文支部长。曾文支部成员不限于农民,还包括医师、商人、地主等阶级,型态极具特色,在农组成立后,曾文支部是其中最有力量的支部,发动许多抗争活动。[24]昭和2年(1927)1月2日,农组将本部由凤山移至曾文郡,设事务所于麻豆街,同年12月,本部再迁移至台中,此时县内的农组支部除曾文支部外,还有北门支部(昭和2年,1927)、新营支部(昭和2年,1927)、下营支部。这些支部的抗争对象主要是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及明治制糖株式会社,两会社的新营本社与总爷本社都曾因蔗农抗争而被下营支部与曾文支部发动组员包围过。

蔗农对制糖会社的抗争以会社贱价收购甘蔗为主要原因,此外刈取甘蔗及采收顺序、土地侵夺、会社磅秤抢斤减两等问题也都是争议焦点。在今日台南县境内,这些争议也屡有所闻,其中又以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明治制糖株式会社两会社的蔗农争议为多。两会社因糖源不少来自契约蔗作,有时为转嫁损失,或图利原料委员,会对刈取甘蔗加以苛扣或减价、拒买,如昭和3年(1928),明治制糖株式会社总爷工厂招集子良庙、大山脚、埤头、海埔、北势寮的蔗农开会,要求缴交一万斤中要扣除蔗叶、蔗稿及其他污秽物,此遭到出席蔗农反对,然会社仍要求蔗农务照规定实行。[25]昭和4年(1929),明治制糖株式会社乌树林制糖所更改会社规定之甘蔗奖励规则,将蔗根、蔗叶清除工作交给甘蔗委员包办,蔗农不但要多支付50钱,原会社补助蔗农清除蔗根、蔗叶每千斤20钱的工资,也尽归甘蔗委员所有。[26]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于昭和5年(1930),以甘蔗蔗汁少为理由,拒绝收买新营地区种植的2728号甘蔗,讽刺的是2728号甘蔗却是会社所奖励种植的;[27]又如昭和5年(1930),明治制糖株式会社于北门地区发生甘蔗刈取减额不当事件,制糖所对不清洁者减额1圆,减额较前差了约三倍,且一车不洁,其馀也都要减额,[28]此事件造成蔗农组织甘蔗改良会对抗,要迫使会社让步。[29]

在土地纠纷方面,昭和5年(1930),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无视契约规定,以无钱为理由,拒绝缴纳贌耕新营、曾文两郡3000甲馀土地的水租,地主为怕土地以后因而拍卖,只得代纳水租,而对会社此番无理做法则大起批评,柳营庄地主刘明电并去函通知,限24时交还代纳水租,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乃派社员至刘宅交还代垫水租金,但对其他地主则置之度外。[30]到了昭和6年(1931),因赁借料加昇问题,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与柳营庄温子廍、新厝地主起了纠纷,最后地主要讨还贌耕地,但会社却强植二年生甘蔗,故意迁延。[31]昭和7年(1932),新营郡柳营庄小脚腿居民对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的甘蔗专用搬运道土地收用规则进行按指模连署请愿,相关地主刘明电也针对甘蔗专用搬运道土地收用规则向总督府提出阻止命令的请愿书,[32]此为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对农民进行土地收夺而引发的争议。在这事件中,地主刘明电为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初始创办人之一刘神岳的二子,为柳营庄大地主,在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也拥有股份,但却挺身批判日人,替农民争取权力。到了昭和10年(1935),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在柳营庄又与蔗农发生冲突,该年1月12日,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在柳营庄进行深耕犁作业,[33]由于当时园地尚有作物,因此引发农民争议,结果出来请愿的刘文阵等四人被警察以妨害业务罪拘留,此即为“深耕犁事件”。事件发生后,地主刘明电随即北上向台北辩护士协会申诉,刘明电并因此在台北遭到拘捕,最后在蔡式谷等辩护士调查下,确定郡警察蹂躏人权。[34]

至于会社磅秤不公早已不是新鲜事,俗谚“第一憨,种甘蔗给会社磅”与“三个保正八十斤”的故事,即诉说会社偷金减两的欺瞒情事。昭和3年(1928),明治制糖株式会社北门郡佳里制糖所就有不当秤量而被蔗农告发,诉诸法庭,最后明治制糖株式会社以5000馀圆赔偿了事的事件。隔年(1929)12月佳里制糖所对西港庄王姓蔗农又不当秤量,王姓蔗农甚为不满,于是向派出所告发,在巡查到场后重秤后,重量前后竟差6000馀斤。事后明治制糖株式会社虽欲与王姓蔗农和解,但遭拒绝,王姓蔗农并至台南委托辩护士,告明治制糖株式会社诈欺。[35]而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对解决秤重不公之事更为欺人,竟以迷信方法来欺瞒蔗农,该会社新营制糖所于昭和4年(1929)以一日2日圆向北门郡鲲鯓租来王爷公,置于甘蔗秤量机旁边的屋里,若蔗农不满秤种结果,可问掷爻问王爷,连三次圣杯,才认定有误再重秤,以此免除秤种不公所引来的蔗农争议。[36]

蔗农的被剥削并非始于日治时期,在清领年代,蔗农就是地主与糖商剥削的对象,日本领台后,制糖会社取代地主、糖商,成了新的宰割者,所不同的是日人实施了原料区采收制度,加上其他政策的配合(如三年轮灌),使得蔗农更加被压制,毫无选择权可言,此迫使蔗农走向抗争一路,造就台湾农民运动的另一扉页。不过制糖会社也并非全然无助于人民,就制糖工人来说,制糖工厂就提供许多人工作的机会,会社也提供工人一定的福利措施,而制糖工人的薪资甚比大陆方面高出一倍有馀,不可讳言,许多台湾人的生活因制糖工厂而改善,此外,许多地方也因工厂设置而发展起来(如虎尾)。某方面而言,制糖会社还是有功不可没的一面。[37]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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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周宪文,《日据时代台湾经济史》01,台湾研究丛刊第59种,台北:台湾银行,1958,页41。
  2. 杨彦骐,《台湾百年糖纪》,台北:猫头鹰出版,2001,页34。明治44年(1911),日本恢复关税自主权后,台湾的糖产更受到“日本关税障壁”的保护,糖产绝大部分销售于日本国内市场,廉价提供砂糖给日本享用。史明,《台湾人四百年史》上,台北:蓬岛文话公司,1980,页356-357。
  3. 颜义芳编译,《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殖史料汇编(明治28年至41年)》,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2000,页514。
  4. 总资本额为100万日圆,总督府给予其资本额6%的补助。陈正祥,《台湾地志》,台北:南天书局,1993,页611。
  5. 盐水镇志编纂委员会,《盐水镇志》,盐水:盐水镇公所,1998,页99。
  6. 位于大目降的“甘蔗试作场”与“糖业试验所”,于明治39年(1906)合并成“糖业试验场”。昭和9年(1932),“糖业试验场”改为“糖业试验所”,直属总督府,所址也由大目降迁至台南,此即今日之台糖研究所。台湾糖业公司研究发展委员会,《台湾糖业之研究发展》,台北:台糖股份有限公司,1982,页1。
  7. 新兴、南昌、麻豆、盐水港等制糖株式会社,成立于明治36年(1903),台南制糖株式会社成立于明治37年(1904),林本源制糖株式会社和永兴制糖株式会社,则分别于明治42年(1909)、明治43年(1910)创立。
  8. 根据林芳年的记述,麻豆制糖在日治以前就已存在,主要股东为地方士绅林波(林芳年祖父)、郑品、李都、张料等。后为明治制糖株式会社强行收买,林波、郑品分任董事,后林波因抗日辞去董事职务。见林芳年,〈台湾糖业史〉,《南瀛论丛》,南瀛文献丛刊第3辑,新营:台南县政府,1982,页393。
  9. 详细资料可见井出季和太,郭辉编译,《日据下之台政》第1册,台中:台湾省文献会,1977,页418-419。盐水镇志编纂委员会,《盐水镇志》,盐水:盐水镇公所,1998,页100-101。
  10. 杨彦骐,《台湾百年糖纪》,台北:猫头鹰出版,2001,页34。
  11. 林本源制糖于1909年设立,1927年被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并吞。大和制糖于1919年设立,预计1920年开工,但旋即被明治制糖株式会社合并。新兴制糖于1903年设立,1941年被台湾制糖株式会社兼并。详细资料可见张宏谟,〈早期台湾杰出的糖界名人〉,《台湾风物》42(4),台北:台湾风物杂志社,1992,页59-71。
  12. 大正元年(1912)10月后,位于台湾的各工厂与其附属农场,统称为“制糖所”。颜义芳编译,《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殖史料汇编(明治28年至41年)》,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2000,页502。
  13. 所谓耕地白糖,是在台湾分蜜工厂工厂,由尚在蔗汁状态的液汁分蜜糖所精制之白糖;与一旦使分蜜糖凝结以后,以骨灰滤过法精制之所谓精糖是迥异的。初时白糖制造技术无法在一次制造中完成,过程中损耗不少糖,制作成本相对提高。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首先派员至爪哇、布哇学习耕地白糖制作技术,明治42年(1909)成功的以亚硫酸法制造耕地白糖。明治44年,再研发碳酸法成功,各社纷纷跟进。但因耕地白糖技术尚未成熟,研究费用支出仍大,反不如分工合作,由日本国内另行经营精糖工厂比教有利。唯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继续努力研究,终于在大正7年(1918)研发采行第22230及第22487号方法制造成工,其生产费仅及精糖的3分之1。见史内原忠雄著,周宪文译,《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北:海峡学术出版社,2003,页261。盐水镇志编纂委员会,《盐水镇志》,盐水:盐水镇公所,1998,页104。
  14. 林芳年,〈台湾糖业史〉,《南瀛论丛》,南瀛文献丛刊第3辑,新营:台南县政府,1982,页390。
  15. 大日本制糖株式会社是合并东京日本精糖株式会社与大阪日本精糖株式会社而成。杨彦骐,《台湾百年糖纪》,台北:猫头鹰出版,2001,页40-41。
  16. 杨彦骐,《台湾百年糖纪》,台北:猫头鹰出版,2001,页41。
  17. 林芳年,〈台湾糖业史〉,《南瀛论丛》,南瀛文献丛刊第3辑,新营:台南县政府,1982,页398。
  18. 井出季和太,郭辉编译,《日据下之台政》第2册,台中:台湾省文献会,1977,页587-588、1241。
  19. 史内原忠雄著,周宪文译,《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北:海峡学术出版社,2003,页70、258-261。
  20. 《台湾地志》云:“日前老一辈的农民,尚可回忆本省兴办糖厂之初,经常有人到农家劝导植蔗;第一批来游说的是推广员,若不成功;第二批人就拿钱包诱之以利;再不成就派来警察。”
  21. 台湾总督府警务局,王乃信等译,《台湾总督府警察沿革志,第2篇,领台以后的治安状况》中卷,台湾社会运动史(1913-1936),台北:创造出版社,1989,页44。
  22. 〈明糖蔗农奋起陈情〉,《台湾民报》第68号,大正14年(1925)8月30日,页5。之后明治制糖株式会社订出一等品每千斤4圆80钱,与蔗农主张的6圆仍差之甚远。〈明糖的蔗农问题将怎样解决〉,《台湾民报》第74号,大正14年(1925)10月11日,页5。
  23. 此处资料引自台湾总督府警务局,王乃信等译,《台湾总督府警察沿革志,第2篇,领台以后的治安状况》中卷,台湾社会运动史(1913-1936),台北:创造出版社,1989,页66-67。台湾民报则谓经过4次演讲后,于6月14日成立,在下营施祯祥医院内举行宣示式,张行任委员长,施祯祥、杨顺利任主事。〈曾文也设立农民组合〉,《台湾民报》第112号,大正15年(1926)7月4日,页4。
  24. 台湾总督府警务局,王乃信等译,《台湾总督府警察沿革志,第2篇,领台以后的治安状况》中卷,台湾社会运动史(1913-1936),台北:创造出版社,1989,页67。
  25. 〈招集大蔗农会议〉,《台湾民报》第266号,昭和4年(1929)6月23日,页5。
  26. 〈强制包办除蔗根〉,《台湾民报》第278号,昭和4年(1929)9月15日,页4。
  27. 刘淑玲,〈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与民众的争议事件〉,《南荣学报》复刊5,盐水:南荣工商专校,1991,页275。
  28. 〈北门郡下蔗农对明糖会社群起抗议〉,《台湾新民报》第352号,昭和6年(1931)2月21日,页4。
  29. 〈北门郡下蔗农奋起组织甘蔗改良会〉,《台湾新民报》第353号,昭和6年(1931)2月28日,页5。
  30. 〈盐水港制糖对耕地无视契约不纳水租〉,《台湾新民报》第346号,昭和6年(1931)1月10日,页2。
  31. 〈不满加昇赁借料盐糖与地主起纠纷〉,《台湾新民报》第353号,昭和6年(1931)2月28日,页4。
  32. 刘淑玲,〈盐水港制糖株式会社与民众的争议事件〉,《南荣学报》复刊5,盐水:南荣工商专校,1991,页275-276。
  33. 深耕犁又名蒸气犁或火犁,可以将看天田的坚硬盘底锄起,藉以改良看天田。
  34. 深耕犁事件的详细原委,可参见连温卿,〈日人土地收夺所演出的两件事〉,《南瀛论丛》,南瀛文献丛刊第3辑,新营:台南县政府,1982,页408-419;刘淑玲,〈日治时期深耕犁事件(Heath Plough)〉,《南瀛文献》改版1,盐水:台南县文献委员会,1992,页228-235。
  35. 〈诈骗的秤量被发现〉,《台湾民报》第299号,昭和5年(1930)2月8日,页3。
  36. 〈问王爷有无不正〉,《台湾民报》第305号,昭和5年(1930)3月22日,页3。
  37. 杨彦骐,《台湾百年糖纪》,台北:猫头鹰出版,2001,页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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