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瀛探索/第八章/第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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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現代化製糖與糖業發展

總督府的糖業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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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製糖業有著悠久的歷史,清朝時期,臺灣的製糖業已經十分興盛,當時製糖以糖廍製糖為主,其方式是驅牛繞轉兩個花崗石製成的石轆,將甘蔗放置在石轆之間進行壓榨,榨出的蔗汁就交由糖師以鐵鍋加以蒸煮而成糖,終清朝時期,製糖方式大抵如此,無甚變化。臺灣製糖開始進入機械現代化乃始於日人治臺後的大力扶植、保護與獎勵,日人稱臺灣糖業為溫室產物,[1]所言非虛。日人治臺後的第二年(1896),即將臺灣的關稅編入日本國內市場圈內,使臺灣的糖產能在日本國內市場立足,此舉可視為市場保護政策的開始,[2]同年總督府也從夏威夷輸入來哈那及玫瑰竹的種苗,開始進行甘蔗品種改良。[3]

明治31年(1898),兒玉源太郎繼任臺灣總督,並以後藤新平為民政局長(後為民政長官),兒玉與後藤視發展糖業為臺灣經濟之要務,為謀求臺灣糖業成為現代化的工業,他們採用殖產課山田熙的建議,計劃移植新式機械製糖至臺灣,並開始積極的遊說日本財界人士至臺灣設廠,到了明治33年(1900),以三井系財團為中心的投資家乃於東京創立了臺灣製糖株式會社,[4]同年並選定臺南廳橋仔頭(今高雄縣橋頭鄉)設立了工廠(1902年正式生產),這是臺灣新式機械製糖的濫觴。緊接著在明治34年(1901),農學博士新渡戶稻造受後藤新平之邀來臺任殖產課長(後為殖產局代理局長),新渡戶巡視了全島糖業,綜其之前考察各國的殖民政策,乃於同年9月向總督提出了「糖業改良意見書」,陳述臺灣的糖業現狀、宜產糖理由、糖業改良方法,以及政策上的急務等要項,經過討論,兒玉總督接受了新渡戶的意見,新式臺灣糖業即以此意見書為藍本次第開展。

明治35年(1902)6月,總督府頒布了「臺灣糖業獎勵規則」(律令第五號),對於從事種蔗及製糖業者給予蔗苗或肥料費、開墾費、灌溉或排水費、製糖機械器具費等補助,而以總督府所規定數量的原料從事砂糖製造者,可獲得補助金,種蔗者並有免費貸與土地的方案。在此同時,總督府還特設「臨時臺灣糖務局」為糖務執行機構(1902年6月),而為了加強控制甘蔗原料的取得,糖務局還在臺南設立支局,在嘉義、鹽水廳、阿猴等主要糖產地設立支局出張所。[5]除利用法令獎勵栽種與投資外,總督府另一方面也設立機構以進行蔗作方面的研究。明治34年(1901),總督府即於臺南及麻豆分別設置「甘蔗試驗苗圃」與「甘蔗試作場」,之後又於大目降(新化)設置「甘蔗試作場」(1903)與「糖業講習所」(1905),致力改良甘蔗品種、栽培法試驗與甘蔗病蟲研究等工作。[6]

新式製糖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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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糖業獎勵政策的刺激,臺灣本地的糖業資本家乃紛紛投向糖廍改良或建立新式製糖廠;在獎勵規則頒布的次月(7月),就有臺資在鹽水港廳的西行仔莊成立維新製糖和股會社,投資金額為20萬圓。爾後陸續有新興、南昌、麻豆、鹽水港、臺南、林本源、永興等臺資製糖會社成立,[7]在這些會社中,位於今日臺南縣境內的有維新、麻豆、鹽水港、永興等四家。麻豆製糖為地方仕紳林波等人設立,[8]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則是由臺南府城糖商王雪農與鹽水廳下的地方仕紳劉神嶽、翁煌南、黃錦興、葉瑞西、郭升如等人合資創建,資本額為30萬日圓,王雪農擔任首任社長,並聘用原臺灣糖務局技師堀宗一為技師長,新式工廠則設於鹽水港的岸內莊(現鹽水鎮岸內里)。明治37年(1904)4月,製糖工廠開始營業,但由於機器施設不善、資金缺乏,再加上該年暴風雨為災,因此僅生產砂糖1400餘擔,另外還需賠償甘蔗1600萬斤[9],營運並不順利。

糖業獎勵規則雖刺激了臺資糖業轉向,卻沒有吸引總督府所期盼的日資,此時多數的日本企業家對投資臺灣糖業仍抱持著觀望的態度,迄於日俄戰爭之前,日資投入臺灣糖業的只有前述的臺灣製糖株式會社與位在東部的「賀田組」而已。日俄戰爭(1904~1905)之後,日本經濟開始活躍,明治38年(1905)總督府又頒布「製糖廠取締規則」(府令38號),規定了製糖許可制與原料採取區域制度,此制度給予了日資極佳的投資環境;日本企業家透過國家權力的保護,可同時擁有生產和原料購買的壟斷,[10]自此,日資乃開始「大舉入侵」臺灣糖業,從明治38年(1905)起,日資陸續成立了明治、大日本、東洋、帝國、新高等數十家製糖會社。此後,無論是臺資的小會社甚或歐美洋行都抵擋不住擁有行政支援的日資會社,逐一被吸收合併甚或消失,即便是如林本源製糖(板橋林家)、大和製糖(鹿港辜家)、新興製糖(高雄陳家)等較具規模的臺資會社,最後也因日資會社兼併而退出市場。[11]而日資會社本身也歷經幾次合併與整合,製糖事業逐漸集中於少數大財團手中,迄於日治末期,臺灣製糖事業即由明治、鹽水港、臺灣與大日本四家製糖會社所瓜分。

四大製糖會社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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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製糖株式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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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會社於今日臺南縣境內各自擁有製糖所,其中明治與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的本社還設於縣境內。明治製糖株式會社成立於明治39年(1906),資本額為500萬日圓,屬於三菱系財團。明治製糖株式會社成立不久,除收買麻豆附近屬於臺資之麻豆製糖(明治40年,1907)與維新製糖(明治43年,1910),繼承其壓榨能力60噸與110噸的工廠外,並在蕭壠自設第一工廠(臺南佳里糖廠),於蒜頭設立第二工廠(嘉義蒜頭糖廠)。蕭壠第一工廠於明治41年(1908)開始作業,是明治製糖株式會社在臺灣的第一座糖廠。明治43年(1910),明治製糖株式會社選定了臺南廳溝仔墘莊設立第三工廠(臺南總爺糖廠),並於該地建設事務所、郵局、醫務所、俱樂部、宿舍等大小建築,以作為會社總部所在,之後本社就由蕭壠移到總爺辦公。明治45年(1912),位於總爺的第三工廠也開始運轉製糖。

在日後製糖企業的兼併潮流中,明治製糖株式會社陸續收買了中部地區的中央製糖(南投)與大和製糖(彰化),昭和2年(1927),更繼承東洋製糖旗下的南靖製糖所(嘉義南靖糖廠)與烏樹林製糖所(臺南後壁鄉烏樹林糖廠),[12]日後為供南靖製糖所冷卻用水及農田灌溉,明治製糖株式會社乃於昭和12年(1937),在鹿寮溪攔築了鹿寮溪水庫(臺南白河鎮)。昭和18年(1943),臺東製糖株式會社也被明治製糖株式會社合併。總計明治製糖株式會社在臺灣共有七個製糖所,其中位於今日臺南縣境有蕭壠、總爺、烏樹林三製糖所,分別屬佳里鎮、麻豆鎮、後壁鄉。日後國民政府接收時,明治製糖株式會社被改組為臺糖第三區分公司,總爺糖廠為分公司所在。

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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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屬臺資的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由於初期營運不順,因此不得不引入日資。明治40年(1907),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遭日人堀宗一、荒景泰治、安部幸兵衛等人收購,成了日資會社,資本額由30萬日圓增資為500萬日圓,本社總部也由岸內莊搬至新營莊(現新營市)。日人收購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後,將原岸內製糖工廠的壓榨能力提高為550噸,明治42年(1909),岸內廠試製「耕地白糖」成功,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成為臺灣製作「耕地白糖」之嚆矢,[13]同年在新營莊新設製糖工廠(臺南新營糖廠)開始作業。大正元年(1912),岸內第二工廠開始作業,此廠在設置之初即有生產白糖裝置,主要專製白糖,之後各工廠也陸續加裝設備,生產白糖,當時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所生產的白糖頗受大陸華南市場的喜愛。昭和11年(1936),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在急水溪上修築了尖山埤(臺南柳營鄉),以提供新營製糖所冷卻用水與農場蔗園灌溉,昭和12年(1937),新營製糖所設置了第二工廠。總計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在今日臺南縣共擁有兩個所四座工廠,主要分布在北邊的鹽水、新營兩地,新營製糖所則為日後接收時的臺糖第四區分公司所在地點。

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並不只有在鹽水港廳建置工廠,該會社也向南面阿猴廳、東部花蓮港廳拓展,還承繼了許多製糖株式會社,並收購甚或無償取得大批土地,成了日治末期的四大製糖會社之一。不過因投資太過積極,成本控制不得宜,以致後來許多轄下工廠被迫出讓給其他製糖會社。

臺灣製糖株式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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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製糖株式會社是臺灣新式製糖業之始祖,該會社設立之初即認為甘蔗原料全委由農民供給是極為不利之事,因此採取大肆收買耕地,以擴充自營農場之政策,此舉讓臺灣製糖株式會社在四大會社中擁有最多的土地。明治末期,臺灣製糖株式會社共有橋仔頭(高雄橋頭糖廠)、阿猴(屏東糖廠)、後壁林(高雄小港副產加工廠)、灣裡(臺南善化糖廠),三崁店(臺南永康糖廠),車路墘(臺南仁德糖廠)等新式製糖工廠,從糖廠分布來看,臺灣製糖株式會社的勢力範圍主要在臺灣南部,尤其是曾文溪以南的區域。臺灣製糖株式會社後來兼併了埔里社製糖會社及臺北製糖會社,才向北拓展了勢力範圍。昭和2年(1927),臺灣製糖株式會社因債務關係進而收買了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旗下的旗尾(高雄旗山糖廠)、恆春(屏東恆春糖廠)兩工廠,自此除新興製糖外,凡曾文溪以南的製糖所全部歸臺灣製糖株式會社所有,昭和3年(1928),灣裡製糖所又增設第二工廠,接著廢止了左鎮改良糖廍的製糖業務,將該糖廍原料採取區編入車路墘與灣裡兩製糖所。[14]及至日治末期,臺灣製糖株式會社會社十多個製糖所中共有三個所四座工廠是位於今日臺南縣境內,主要分布於溪南區的善化鎮、永康市與仁德鄉。

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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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9年(1906),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成立,[15]先於斗六廳五間厝設立粗糖工廠(雲林虎尾糖廠),其後又收買日本下關的大里製糖所。不過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之後投資失當,加上政治、經濟因素,使得會社虧空嚴重,會社主要人物乃賄賂勾結國會代議士,提出砂糖官營論,企圖引誘政府接收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治株式會社,想藉著產權轉移,矇蔽會社虧空破產的內幕。此項陰謀後來被揭穿,明治42年(1909),參與的會社人物與代議士等遭到拘捕,社長也舉槍自盡,此即為轟動一時的「日糖事件」。[16]

「日糖事件」爆發後,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乃由藤山財團總裁藤山雷太所接收。藤山財團接掌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後,除增建、擴張虎尾工廠的規模,使其以3200噸壓榨能力成為全臺產量最多的製糖工廠外,還大肆兼併了東洋、新高、昭和、帝國等製糖株式會社,繼承了近二十座的製糖工廠,成了製糖會社兼併戰爭中的大贏家。不過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所擁有的製糖據點多在臺灣中、北部,以南糖北米原則而言,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的地點最為不利,因此在接收後的國民政府時期,因原料推廣困難而告併廠或廢廠者以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所轄工廠最多。[17]

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於今日臺南縣境僅擁有玉井製糖所(臺南玉井糖廠)一座,該廠最早可追溯至臺資永興製糖轄下工廠,位於噍吧哖(玉井),之後永興製糖於大正2年(1913)被日資的臺南製糖收買,噍吧哖工廠也歸其所轄,並與二重溪改良糖廍(壓榨能力120噸)合併。昭和3年(1928),該廠被昭和製糖所繼承,昭和製糖日後又遭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兼併,玉井製糖所乃歸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所有。[18]

製糖會社下的臺灣蔗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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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總督府的扶植下,日資製糖會社挾其雄厚資本與政治實力不僅完全掌握臺灣製糖業,其更以此為基礎,透過一連串經濟及技術結合,插足土地開墾、肥料製造、鐵道敷設、酒精製造、海運、糖菓製造等部門,發展成大規模混合企業型態,甚而拓展事業體至日本本土、滿州、上海及南洋。[19]日資製糖會社能在短期內於獨占臺灣製糖業並獲得巨大利潤,並非單因於總督府的扶植,最主要的還是建構於對廣大蔗農的剝削。製糖會社進行的農地收購及贌耕地佃作,使得農民變成完全的農業勞動者,而區域採收制度的約束,也讓蔗農無法自由處理蔗作與價格,一切均由會社片面決定,蔗農幾乎是在會社的指揮監督下從事甘蔗耕作,與農奴無異。會社長期的壓迫與欺瞞,甚至以警察脅迫植蔗,[20]終使蔗農心生不滿,進而走上抗爭之路。

大正13年(1924),林本源製糖會社溪州工廠、明治製糖株式會社溪湖工廠、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會社岸內工廠、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本社、新興製糖會社等會社開始出現蔗農爭議。隔年(1925),爭議事件增加到十二件,關聯會社有八家之多。其中發生糾紛的有明治製糖株式會社總爺工廠、明治製糖株式會社蕭壟工廠、臺灣製糖株式會社車路墘工廠、東洋製糖北港工廠與林本源製糖株式會社溪州工廠。[21]這些事件的爭議點大抵是蔗農對會社甘蔗收購價格的不滿,如明治製糖株式會社總爺工廠的爭議即是會社歷年買蔗價格太低,一等品每千斤只有4圓20錢,二等品4圓,三等品3圓80錢,況且會社大部分都以二等品買之,因此引發蔗農不平之聲浪。該年8月,北門郡學甲莊與曾文郡麻豆街的蔗農各鳩合千餘人,提出嘆願書,連名向郡役所、臺南州及總督府陳情,要求每千斤要6圓才合理。[22]至於北斗郡二林、大城等四莊蔗農與林本源製糖發生的衝突還演變成臺灣史上有名之「二林事件」,受此事件的影響,各地農民組合乃紛紛興起。

大正14年(1925),二林、鳳山率先成立農民組合,之後各地陸續也有農組成立。昭和元年(1926)6月14日,臺南州曾文郡下營莊雜貨商張行與業農楊順利邀請簡吉(時為鳳山農組組合長)至下營召開農民演講會,藉機成立了曾文農民組合,隔日於該莊上帝廟掛出曾文農民組合事務所的招牌,勸誘農民參加,之後下營莊醫師施禎祥、麻豆街醫師黃信國等人也加入了曾文農民組合。[23]6月28日,臺灣農民組合成立,簡吉任中央委員長,曾文農民組合改為曾文支部,張行任曾文支部長。曾文支部成員不限於農民,還包括醫師、商人、地主等階級,型態極具特色,在農組成立後,曾文支部是其中最有力量的支部,發動許多抗爭活動。[24]昭和2年(1927)1月2日,農組將本部由鳳山移至曾文郡,設事務所於麻豆街,同年12月,本部再遷移至臺中,此時縣內的農組支部除曾文支部外,還有北門支部(昭和2年,1927)、新營支部(昭和2年,1927)、下營支部。這些支部的抗爭對象主要是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及明治製糖株式會社,兩會社的新營本社與總爺本社都曾因蔗農抗爭而被下營支部與曾文支部發動組員包圍過。

蔗農對製糖會社的抗爭以會社賤價收購甘蔗為主要原因,此外刈取甘蔗及採收順序、土地侵奪、會社磅秤搶斤減兩等問題也都是爭議焦點。在今日臺南縣境內,這些爭議也屢有所聞,其中又以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明治製糖株式會社兩會社的蔗農爭議為多。兩會社因糖源不少來自契約蔗作,有時為轉嫁損失,或圖利原料委員,會對刈取甘蔗加以苛扣或減價、拒買,如昭和3年(1928),明治製糖株式會社總爺工廠招集子良廟、大山腳、埤頭、海埔、北勢寮的蔗農開會,要求繳交一萬斤中要扣除蔗葉、蔗稿及其他污穢物,此遭到出席蔗農反對,然會社仍要求蔗農務照規定實行。[25]昭和4年(1929),明治製糖株式會社烏樹林製糖所更改會社規定之甘蔗獎勵規則,將蔗根、蔗葉清除工作交給甘蔗委員包辦,蔗農不但要多支付50錢,原會社補助蔗農清除蔗根、蔗葉每千斤20錢的工資,也盡歸甘蔗委員所有。[26]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於昭和5年(1930),以甘蔗蔗汁少為理由,拒絕收買新營地區種植的2728號甘蔗,諷刺的是2728號甘蔗卻是會社所獎勵種植的;[27]又如昭和5年(1930),明治製糖株式會社於北門地區發生甘蔗刈取減額不當事件,製糖所對不清潔者減額1圓,減額較前差了約三倍,且一車不潔,其餘也都要減額,[28]此事件造成蔗農組織甘蔗改良會對抗,要迫使會社讓步。[29]

在土地糾紛方面,昭和5年(1930),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無視契約規定,以無錢為理由,拒絕繳納贌耕新營、曾文兩郡3000甲餘土地的水租,地主為怕土地以後因而拍賣,只得代納水租,而對會社此番無理做法則大起批評,柳營莊地主劉明電並去函通知,限24時交還代納水租,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乃派社員至劉宅交還代墊水租金,但對其他地主則置之度外。[30]到了昭和6年(1931),因賃借料加昇問題,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與柳營莊溫子廍、新厝地主起了糾紛,最後地主要討還贌耕地,但會社卻強植二年生甘蔗,故意遷延。[31]昭和7年(1932),新營郡柳營莊小腳腿居民對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的甘蔗專用搬運道土地收用規則進行按指模連署請願,相關地主劉明電也針對甘蔗專用搬運道土地收用規則向總督府提出阻止命令的請願書,[32]此為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對農民進行土地收奪而引發的爭議。在這事件中,地主劉明電為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初始創辦人之一劉神嶽的二子,為柳營莊大地主,在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也擁有股份,但卻挺身批判日人,替農民爭取權力。到了昭和10年(1935),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在柳營莊又與蔗農發生衝突,該年1月12日,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在柳營莊進行深耕犁作業,[33]由於當時園地尚有作物,因此引發農民爭議,結果出來請願的劉文陣等四人被警察以妨害業務罪拘留,此即為「深耕犁事件」。事件發生後,地主劉明電隨即北上向臺北辯護士協會申訴,劉明電並因此在臺北遭到拘捕,最後在蔡式穀等辯護士調查下,確定郡警察蹂躪人權。[34]

至於會社磅秤不公早已不是新鮮事,俗諺「第一憨,種甘蔗給會社磅」與「三個保正八十斤」的故事,即訴說會社偷金減兩的欺瞞情事。昭和3年(1928),明治製糖株式會社北門郡佳里製糖所就有不當秤量而被蔗農告發,訴諸法庭,最後明治製糖株式會社以5000餘圓賠償了事的事件。隔年(1929)12月佳里製糖所對西港莊王姓蔗農又不當秤量,王姓蔗農甚為不滿,於是向派出所告發,在巡查到場後重秤後,重量前後竟差6000餘斤。事後明治製糖株式會社雖欲與王姓蔗農和解,但遭拒絕,王姓蔗農並至臺南委託辯護士,告明治製糖株式會社詐欺。[35]而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對解決秤重不公之事更為欺人,竟以迷信方法來欺瞞蔗農,該會社新營製糖所於昭和4年(1929)以一日2日圓向北門郡鯤鯓租來王爺公,置於甘蔗秤量機旁邊的屋裡,若蔗農不滿秤種結果,可問擲爻問王爺,連三次聖杯,才認定有誤再重秤,以此免除秤種不公所引來的蔗農爭議。[36]

蔗農的被剝削並非始於日治時期,在清領年代,蔗農就是地主與糖商剝削的對象,日本領臺後,製糖會社取代地主、糖商,成了新的宰割者,所不同的是日人實施了原料區採收制度,加上其他政策的配合(如三年輪灌),使得蔗農更加被壓制,毫無選擇權可言,此迫使蔗農走向抗爭一路,造就臺灣農民運動的另一扉頁。不過製糖會社也並非全然無助於人民,就製糖工人來說,製糖工廠就提供許多人工作的機會,會社也提供工人一定的福利措施,而製糖工人的薪資甚比大陸方面高出一倍有餘,不可諱言,許多臺灣人的生活因製糖工廠而改善,此外,許多地方也因工廠設置而發展起來(如虎尾)。某方面而言,製糖會社還是有功不可沒的一面。[37]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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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周憲文,《日據時代臺灣經濟史》01,臺灣研究叢刊第59種,臺北:台灣銀行,1958,頁41。
  2. 楊彥騏,《臺灣百年糖紀》,臺北:貓頭鷹出版,2001,頁34。明治44年(1911),日本恢復關稅自主權後,臺灣的糖產更受到「日本關稅障壁」的保護,糖產絕大部分銷售於日本國內市場,廉價提供砂糖給日本享用。史明,《臺灣人四百年史》上,臺北:蓬島文話公司,1980,頁356-357。
  3. 顏義芳編譯,《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殖史料彙編(明治28年至41年)》,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0,頁514。
  4. 總資本額為100萬日圓,總督府給予其資本額6%的補助。陳正祥,《臺灣地誌》,臺北:南天書局,1993,頁611。
  5. 鹽水鎮志編纂委員會,《鹽水鎮志》,鹽水:鹽水鎮公所,1998,頁99。
  6. 位於大目降的「甘蔗試作場」與「糖業試驗所」,於明治39年(1906)合併成「糖業試驗場」。昭和9年(1932),「糖業試驗場」改為「糖業試驗所」,直屬總督府,所址也由大目降遷至臺南,此即今日之臺糖研究所。臺灣糖業公司研究發展委員會,《臺灣糖業之研究發展》,臺北:臺糖股份有限公司,1982,頁1。
  7. 新興、南昌、麻豆、鹽水港等製糖株式會社,成立於明治36年(1903),臺南製糖株式會社成立於明治37年(1904),林本源製糖株式會社和永興製糖株式會社,則分別於明治42年(1909)、明治43年(1910)創立。
  8. 根據林芳年的記述,麻豆製糖在日治以前就已存在,主要股東為地方士紳林波(林芳年祖父)、鄭品、李都、張料等。後為明治製糖株式會社強行收買,林波、鄭品分任董事,後林波因抗日辭去董事職務。見林芳年,〈臺灣糖業史〉,《南瀛論叢》,南瀛文獻叢刊第3輯,新營:臺南縣政府,1982,頁393。
  9. 詳細資料可見井出季和太,郭輝編譯,《日據下之臺政》第1冊,臺中:臺灣省文獻會,1977,頁418-419。鹽水鎮志編纂委員會,《鹽水鎮志》,鹽水:鹽水鎮公所,1998,頁100-101。
  10. 楊彥騏,《臺灣百年糖紀》,臺北:貓頭鷹出版,2001,頁34。
  11. 林本源製糖於1909年設立,1927年被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併吞。大和製糖於1919年設立,預計1920年開工,但旋即被明治製糖株式會社合併。新興製糖於1903年設立,1941年被臺灣製糖株式會社兼併。詳細資料可見張宏謨,〈早期臺灣傑出的糖界名人〉,《臺灣風物》42(4),臺北:臺灣風物雜誌社,1992,頁59-71。
  12. 大正元年(1912)10月後,位於臺灣的各工廠與其附屬農場,統稱為「製糖所」。顏義芳編譯,《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殖史料彙編(明治28年至41年)》,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0,頁502。
  13. 所謂耕地白糖,是在臺灣分蜜工廠工廠,由尚在蔗汁狀態的液汁分蜜糖所精製之白糖;與一旦使分蜜糖凝結以後,以骨灰濾過法精製之所謂精糖是迥異的。初時白糖製造技術無法在一次製造中完成,過程中損耗不少糖,製作成本相對提高。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首先派員至爪哇、布哇學習耕地白糖製作技術,明治42年(1909)成功的以亞硫酸法製造耕地白糖。明治44年,再研發碳酸法成功,各社紛紛跟進。但因耕地白糖技術尚未成熟,研究費用支出仍大,反不如分工合作,由日本國內另行經營精糖工廠比教有利。唯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繼續努力研究,終於在大正7年(1918)研發採行第22230及第22487號方法製造成工,其生產費僅及精糖的3分之1。見史內原忠雄著,周憲文譯,《日本帝國主義下的臺灣》,臺北:海峽學術出版社,2003,頁261。鹽水鎮志編纂委員會,《鹽水鎮志》,鹽水:鹽水鎮公所,1998,頁104。
  14. 林芳年,〈臺灣糖業史〉,《南瀛論叢》,南瀛文獻叢刊第3輯,新營:臺南縣政府,1982,頁390。
  15. 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是合併東京日本精糖株式會社與大阪日本精糖株式會社而成。楊彥騏,《臺灣百年糖紀》,臺北:貓頭鷹出版,2001,頁40-41。
  16. 楊彥騏,《臺灣百年糖紀》,臺北:貓頭鷹出版,2001,頁41。
  17. 林芳年,〈臺灣糖業史〉,《南瀛論叢》,南瀛文獻叢刊第3輯,新營:臺南縣政府,1982,頁398。
  18. 井出季和太,郭輝編譯,《日據下之臺政》第2冊,臺中:臺灣省文獻會,1977,頁587-588、1241。
  19. 史內原忠雄著,周憲文譯,《日本帝國主義下的臺灣》,臺北:海峽學術出版社,2003,頁70、258-261。
  20. 《臺灣地誌》云:「日前老一輩的農民,尚可回憶本省興辦糖廠之初,經常有人到農家勸導植蔗;第一批來游說的是推廣員,若不成功;第二批人就拿錢包誘之以利;再不成就派來警察。」
  21.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王乃信等譯,《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2篇,領臺以後的治安狀況》中卷,臺灣社會運動史(1913-1936),臺北:創造出版社,1989,頁44。
  22. 〈明糖蔗農奮起陳情〉,《臺灣民報》第68號,大正14年(1925)8月30日,頁5。之後明治製糖株式會社訂出一等品每千斤4圓80錢,與蔗農主張的6圓仍差之甚遠。〈明糖的蔗農問題將怎樣解決〉,《臺灣民報》第74號,大正14年(1925)10月11日,頁5。
  23. 此處資料引自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王乃信等譯,《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2篇,領臺以後的治安狀況》中卷,臺灣社會運動史(1913-1936),臺北:創造出版社,1989,頁66-67。臺灣民報則謂經過4次演講後,於6月14日成立,在下營施禎祥醫院內舉行宣示式,張行任委員長,施禎祥、楊順利任主事。〈曾文也設立農民組合〉,《臺灣民報》第112號,大正15年(1926)7月4日,頁4。
  24.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王乃信等譯,《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2篇,領臺以後的治安狀況》中卷,臺灣社會運動史(1913-1936),臺北:創造出版社,1989,頁67。
  25. 〈招集大蔗農會議〉,《臺灣民報》第266號,昭和4年(1929)6月23日,頁5。
  26. 〈強制包辦除蔗根〉,《臺灣民報》第278號,昭和4年(1929)9月15日,頁4。
  27. 劉淑玲,〈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與民眾的爭議事件〉,《南榮學報》復刊5,鹽水:南榮工商專校,1991,頁275。
  28. 〈北門郡下蔗農對明糖會社群起抗議〉,《臺灣新民報》第352號,昭和6年(1931)2月21日,頁4。
  29. 〈北門郡下蔗農奮起組織甘蔗改良會〉,《臺灣新民報》第353號,昭和6年(1931)2月28日,頁5。
  30. 〈鹽水港製糖對耕地無視契約不納水租〉,《臺灣新民報》第346號,昭和6年(1931)1月10日,頁2。
  31. 〈不滿加昇賃借料鹽糖與地主起糾紛〉,《臺灣新民報》第353號,昭和6年(1931)2月28日,頁4。
  32. 劉淑玲,〈鹽水港製糖株式會社與民眾的爭議事件〉,《南榮學報》復刊5,鹽水:南榮工商專校,1991,頁275-276。
  33. 深耕犁又名蒸氣犁或火犁,可以將看天田的堅硬盤底鋤起,藉以改良看天田。
  34. 深耕犁事件的詳細原委,可參見連溫卿,〈日人土地收奪所演出的兩件事〉,《南瀛論叢》,南瀛文獻叢刊第3輯,新營:臺南縣政府,1982,頁408-419;劉淑玲,〈日治時期深耕犁事件(Heath Plough)〉,《南瀛文獻》改版1,鹽水:臺南縣文獻委員會,1992,頁228-235。
  35. 〈詐騙的秤量被發現〉,《臺灣民報》第299號,昭和5年(1930)2月8日,頁3。
  36. 〈問王爺有無不正〉,《臺灣民報》第305號,昭和5年(1930)3月22日,頁3。
  37. 楊彥騏,《臺灣百年糖紀》,臺北:貓頭鷹出版,2001,頁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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