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11号解释
← | 司法院释字第10号解释 | 司法院释字第11号解释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1952年11月22日 |
司法院释字第12号解释 |
解释字号释字第 11 号 解释日期民国 41年11月22日 解释争点公务员得兼新闻纸类等之社长或其他职职务? 资料来源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33 页 相关法条 |
解释文
编辑公务员不得兼任新闻纸类及杂志之编辑人、发行人,业经本院释字第六号解释有案,至社长、经理、记者及其他职员,依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自亦不得兼任。
相关附件
编辑附行政院咨一件
编辑- 据内政部本年七月二十九日(三六)安四字第一二二九一号呈称查公
- 务员不得兼任商业性出版业职务前经司法院先后解释由部通行各在案兹阅
- 国民政府第二八七四号公报国府新颁修正公务员服务法十三条条文公务员
- 投资于非属其服务机关监督之新闻事业未超过法定资额者尚非所不许惟关
- 于可否兼任出版业职务如担任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人编辑人社长经理记者
- 及社内其他职员一节未经明白厘订执行时不无困难事关法案解释理合呈请
- 鉴核准予赐转司法院解释俾资准据等情据此案关适用法律疑义相应咨请查
- 照解释见复以便饬遵为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