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2号令

司法院释字第1号令 司法院令
释字第二号
三十八年一月六日
1949年1月6日
司法院令 (民国41年5月21日)
本作品收录于《总统府公报 (民国38年1月7日)
总统府公报第197号第8页

  玆将本院大法官会议议决释字第二号解释,公布之。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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