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64号解释

解释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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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 64 号

解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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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45年9月14日

解释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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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布日施行之法律,如何定其发生效力之日期?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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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95 页

解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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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施行日期条例第一条所谓依限应到达各主管官署之日,系指依法律施行到达日期表所列之日期而言。凡明定自公布日施行之法律,除依法另有规定外,仍应自该表所列之日起发生效力。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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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行政院函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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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法律施行日期条例第一条规定凡法律明定自公布之日施行者首都以
  刊登该法律于国民政府公报之日或公布该法律之命令依限应到达各主
  管官署之日起各省市以刊登该法律之公报或公布该法律之命令依限应
  到达该省市最高主管官署之日起发生效力其所称依限应到达各主管官
  署之日起及依限应到达该省市最高主管官署之日起以台湾省为例依现
  行法律施行到达日期表所定其到达日期为七日则凡公布之法令其公布
  命令于公布后之第二、三、四、五或第六日到达台湾省政府是否于公
  布命令到达之日起即行生效抑应俟至第七日方生效力参以最高法院二
  十五年上字第二五○○号判例剿匪期内审理盗匪案件暂行办法(中略
  )于民国二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依法律施行到达日期表江苏
  省为十五日自应扣除是项到达日期始能在该省发生效力是认为法律施
  行日期条例第一条所称依限应到达之日起系指依法律施行到达日期表
  所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而言纵使公报或公布命令事实上于期限届满前即
  已到达亦不以实际到达之日为发生效力之始日
二、惟据财政部呈略以本部历年开征新税或调整税率由于各该法律一经明
  令公布各地报纸即有披载为防止商人乘机逃漏起见均依公布该项法律
  之命令到达台湾省政府之日起生效此在大陆时期即亦系如此办理遇有
  公布命令已经到达而主办税务机关延不施行者且须查明各该主管人员
  有无乘机舞弊行为移送法院处理其短征税款并应责令认赔历经办理有
  案盖法律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依法律施行日期条例第一条后段或公布
  该法律之命令依限应到达该省市最高主管官署之日起发生效力之规定
  本部以为依限到达之意义似应以在法律施行到达日期表所定日期内到
  达即可于到达日起生效谨陈其理由如下(一)凡法律明定自公布日施
  行者其施行之要件似应以公布日为准公布该法律之命令到达即视为公
  布手续之完成所以同条例第二条下半段亦有公布该法律之命令..在
  特定日期之后者以依限应到达之日起发生效力揆其立法本意似在防止
  行政机关办理公文之延搁参照同条例第三条前二条公报或公布之命令
  应到达之期限由国民政府以命令定之文内之期限二字更有明确防止行
  政机关延缓予以限定之意义是在规定期限内到达似应即于到达之日起
  生效(二)法律施行日期约分两类一为特定日施行一为公布日施行如
  需人民作相当之准备而免人民权益临时受损害之法律多采特定日施行
  至公布日施行之法律自属紧急之法律如公布命令已到而必须待至规定
  日期届满始行生效则与特定日生效无所区别揆诸法律似有未符(三)
  如果公布日施行之法律不能于公布命令限期内到达各省市最高主管官
  署之日起生效必须俟命令到达期限届满生效则关于开征新税调整税率
  等之法律自公布日至规定命令到达日其间有相当距离尤其目前政府播
  迁在台时期朝令夕宣一纸电传全国人民即日已完全明了则不但损失税
  收亦复导致商人乘机取巧逃漏国课扰乱市场之流弊影响人民纳税心理
  尤钜综上理由本部为慎重研究起见经约集司法行政部台湾省政府等机
  关会商佥以本部意见关于法律施行到达日期表所定台湾省为七日一节
  似指各项法律公布后其公布法律之命令应于规定七日内到达而言如公
  布命令在未届期限之七日到达应即可于到达之日起生效无须俟至七日
  后方能发生效力此项解释由本部呈请钧院核定遵行决议纪录在卷又自
  政府迁台所开征之新税(如木材纸类电灯泡人造丝等)调整税率(如
  棉纱糖类水泥火柴等)均系以公布命令到达台湾省政府之日起即行生
  效依法课征如认为依法律施行到达日期表所定台湾省为七日须俟该项
  期限届满之日起始能生效则已往所课征之新税税款及调整税率依新税
  率增课之税款均在七日以前依法商人均得申请退还不但为数甚钜增加
  目前国库负担且税目税额日期亦各有不同手续亦至感困难而于嗣后调
  整税率开征新税尤多影响敬请察核示遵等语到院
三、经核财政部等机关会商之意解揆之法理事实似均尚不无理由盖就法理
  言法令经明定自公布之日施行者原应于施行之日起即行生效始符名实
  惟以法令之公布其刊登该法令之公报或公布该法令之命令事实上自不
  能必于公布之日即可到达中央各主管官署及各省市最高主管官署因另
  有到达期限之规定从而刊登该法令之公报或公布该法令之命令于法律
  施行到达日期表所定期限以内到达者在解释上认为应可于到达之日起
  生效似不能谓无理由就事实言我国现行法律中以明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者为最多以税法为例现行各种税课除其创办原始当时制定之税法间有
  规定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者外均系明定自公布日施行故若认为该税
  法其刊登之公报或公布之命令到达各省市最高主管官署应于到达期限
  届满之日始能发生效力则如财政部所呈该部历年开征新税或调整税率
  均系依公布各该税法之命令于到达期限内到达台湾省政府之日起生效
  历经办理课征之税款如原纳税义务人纷请退还固将多所牵涉增加国库
  负担及处理上之困难而于嗣后调整税率或开征新税势必导致逃漏国课
  影响税收之流弊诚尤不能不予顾虑而谋防杜至若就一般法令之生效问
  题言之衡以现代通讯交通及广播等之发展情形为提高战时代行政效率
  则刊登各该法令之公报或其公布命令于到达期限内到达各省市最高主
  管官署之日起即行生效要亦为事实所需要再查现行法律施行日期条例
  系远在民国二十一年所制颁该条例关于法令生效问题之规定其于二十
  馀年以后之今日实不足以切合时代精神适应行政需要毋庸讳言是在该
  条例尚未修订以前先行寻谋合理之解释似亦有裨法治之推行
四、据上所论本院认为财政部等机关会商见解似尚可采惟此项见解核与首
  开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五○○号判例所已表示之见解互有歧异
  爰依贵院大法官会议规则第四条之规定函请查照提付大法官会议予以
  统一解释并希惠予提前办理见复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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