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5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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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5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15 页 | |
(一)依原代电所述情形,再诉愿当事人仅得于奉到命令后,依诉愿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定期间,向主管官署提起再诉愿,倘该上级官署命令系属违法处分,仍得依诉愿法第一条对该命令另行提起诉愿。
(二)声明保留不变期间于法无据,但不可谓非声明不服之表示,若此表示系在上述期间内,即可视为已有再诉愿之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