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5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5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5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1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依原代電所述情形,再訴願當事人僅得於奉到命令後,依訴願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主管官署提起再訴願,倘該上級官署命令係屬違法處分,仍得依訴願法第一條對該命令另行提起訴願。

  (二)聲明保留不變期間於法無據,但不可謂非聲明不服之表示,若此表示係在上述期間內,即可視為已有再訴願之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