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7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4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县政府既系为判决之原法院,其再审之诉,依民诉法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自应由原县政府受理,又所称刑事案件与所发生原因之民事案件虽属有关,然系另一事件,并非刑事之附带民事诉讼,其刑事仍应依刑诉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