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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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11 页 | |
工商同业公会之委员,系就会员代表选任,故其原推派代表之商店若已歇业,或其代表自身已完全脱离该行业务,依修正指导民众运动方案第二项第四款(人民团体之构成分子,以禁止非现在从事于本业者参加为原则。)之规定,其委员资格自应丧失。至其代表自身离去其原推派之商店,则已失其推派之依据,其原资格即不能继续存在。又离去后复在其他已入会之商店服务,纵经该商店更推为代表,其旧资格亦已丧失,若未经推派,更无待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