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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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11 頁 | |
工商同業公會之委員,係就會員代表選任,故其原推派代表之商店若已歇業,或其代表自身已完全脫離該行業務,依修正指導民眾運動方案第二項第四款(人民團體之構成分子,以禁止非現在從事於本業者參加為原則。)之規定,其委員資格自應喪失。至其代表自身離去其原推派之商店,則已失其推派之依據,其原資格即不能繼續存在。又離去後復在其他已入會之商店服務,縱經該商店更推為代表,其舊資格亦已喪失,若未經推派,更無待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