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6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6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13 页 | |
(一)县政府之处分,其原因虽由于遵奉省政府之命令,仍应认为县政府之处分。
(二)包商制度之局长,固不能认为公务员,但如果因官署之违法或不当处分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自得依诉愿法第一条提起诉愿。
←司法院院字第116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6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13 页 | |
(一)县政府之处分,其原因虽由于遵奉省政府之命令,仍应认为县政府之处分。
(二)包商制度之局长,固不能认为公务员,但如果因官署之违法或不当处分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自得依诉愿法第一条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