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6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6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6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1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院字第六四八号解释所谓另以处分改变人民土地原状者,系指因划界而在人民土地上新辟沟渠、道路或筑堤埂等类而言,但行政处分并不以改变土地原状为限,如因划分村界,将甲村之水利划归乙村,致甲村人民受其损害时,则虽未改变土地原状,自亦属于行政处分,其受损害之村民,即得对之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