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6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6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6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16 頁 | |
院字第六四八號解釋所謂另以處分改變人民土地原狀者,係指因劃界而在人民土地上新闢溝渠、道路或築堤埂等類而言,但行政處分并不以改變土地原狀為限,如因劃分村界,將甲村之水利劃歸乙村,致甲村人民受其損害時,則雖未改變土地原狀,自亦屬於行政處分,其受損害之村民,即得對之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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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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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第六四八號解釋所謂另以處分改變人民土地原狀者,係指因劃界而在人民土地上新闢溝渠、道路或築堤埂等類而言,但行政處分并不以改變土地原狀為限,如因劃分村界,將甲村之水利劃歸乙村,致甲村人民受其損害時,則雖未改變土地原狀,自亦屬於行政處分,其受損害之村民,即得對之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