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关于取消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办法第四条移交之土豪劣绅案件,无庸检察官再侦查起诉(参照院字第一百号解释文),但移交后一切均依通常程序应以检察官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