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05 頁 | |
依關於取消特種刑事臨時法庭辦法第四條移交之土豪劣紳案件,無庸檢察官再偵查起訴(參照院字第一百號解釋文),但移交後一切均依通常程序應以檢察官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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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05 頁 | |
依關於取消特種刑事臨時法庭辦法第四條移交之土豪劣紳案件,無庸檢察官再偵查起訴(參照院字第一百號解釋文),但移交後一切均依通常程序應以檢察官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