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6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经三次减价拍卖无人承买之不动产,债权人若无力承受或不肯承受,法院得以职权命强制管理,在管理中,仍得随时依当事人声请,再行估价拍卖(参阅院字第一一零四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