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4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4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4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3 页 | |
被告之年龄及其他足资辨别之特征,不必皆为被害人之所习知,自诉书状仅漏列被告年龄与特征,尚不能遽以起诉程序违背规定为理由,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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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3 页 | |
被告之年龄及其他足资辨别之特征,不必皆为被害人之所习知,自诉书状仅漏列被告年龄与特征,尚不能遽以起诉程序违背规定为理由,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