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4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4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4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6 页 | |
受理第一审之县政府,本兼有检察职权。又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所谓被告所在地,系以起诉时为标准,至其所在之原因,无论自由与强制,皆所不问。故受理第一审之县政府,虽系越境将被告等捕获,如可视为起诉当时被告等确在其区域内,自属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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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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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第一审之县政府,本兼有检察职权。又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所谓被告所在地,系以起诉时为标准,至其所在之原因,无论自由与强制,皆所不问。故受理第一审之县政府,虽系越境将被告等捕获,如可视为起诉当时被告等确在其区域内,自属有权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