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4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4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4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受理第一审之县政府,本兼有检察职权。又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所谓被告所在地,系以起诉时为标准,至其所在之原因,无论自由与强制,皆所不问。故受理第一审之县政府,虽系越境将被告等捕获,如可视为起诉当时被告等确在其区域内,自属有权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