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4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4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4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76 頁 | |
受理第一審之縣政府,本兼有檢察職權。又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所謂被告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至其所在之原因,無論自由與強制,皆所不問。故受理第一審之縣政府,雖係越境將被告等捕獲,如可視為起訴當時被告等確在其區域內,自屬有權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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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4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76 頁 | |
受理第一審之縣政府,本兼有檢察職權。又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所謂被告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至其所在之原因,無論自由與強制,皆所不問。故受理第一審之縣政府,雖係越境將被告等捕獲,如可視為起訴當時被告等確在其區域內,自屬有權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