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5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5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5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80 页 | |
未定期间之租赁,而于解约无争,诉请迁让时,其价额之核定,应依原告就诉讼标的所主张之利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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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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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间之租赁,而于解约无争,诉请迁让时,其价额之核定,应依原告就诉讼标的所主张之利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