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5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5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5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5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80 頁 | |
未定期間之租賃,而於解約無爭,訴請遷讓時,其價額之核定,應依原告就訴訟標的所主張之利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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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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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間之租賃,而於解約無爭,訴請遷讓時,其價額之核定,應依原告就訴訟標的所主張之利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