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9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9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9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31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人为被害人时,得由其代表人提起自诉 (参照院字第五三三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