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9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9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9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60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2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62 页 | |
民事因强制执行,拍卖不动产,经三次减价,未能拍定,而债权人又不愿收受,复不适于管理者,本得再行减价拍卖,如仍未能拍定,此时有无再行递减之必要,无论债务人同意与否,均得由执行法院斟酌情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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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12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62 页 | |
民事因强制执行,拍卖不动产,经三次减价,未能拍定,而债权人又不愿收受,复不适于管理者,本得再行减价拍卖,如仍未能拍定,此时有无再行递减之必要,无论债务人同意与否,均得由执行法院斟酌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