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9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9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9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0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6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事因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經三次減價,未能拍定,而債權人又不願收受,復不適於管理者,本得再行減價拍賣,如仍未能拍定,此時有無再行遞減之必要,無論債務人同意與否,均得由執行法院斟酌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