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9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9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9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0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62 頁 | |
民事因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經三次減價,未能拍定,而債權人又不願收受,復不適於管理者,本得再行減價拍賣,如仍未能拍定,此時有無再行遞減之必要,無論債務人同意與否,均得由執行法院斟酌情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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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62 頁 | |
民事因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經三次減價,未能拍定,而債權人又不願收受,復不適於管理者,本得再行減價拍賣,如仍未能拍定,此時有無再行遞減之必要,無論債務人同意與否,均得由執行法院斟酌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