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3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3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8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修正县长任用法第二条规定,褫夺公权者,不得任用为县长,系指夺权尚未复权者而言,其已复权者,自不在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