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8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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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6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3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8 条 ( 24.01.01 ) |
(一)印花税法所载之罚锾,系属行政罚性质,商号如违反该法被罚,得仅以该商号列为被告。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所载不待被告陈述迳行判决之情形,仍应经过检察官或自诉人一造之辩论终结程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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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8 条 ( 24.01.01 ) |
(一)印花税法所载之罚锾,系属行政罚性质,商号如违反该法被罚,得仅以该商号列为被告。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所载不待被告陈述迳行判决之情形,仍应经过检察官或自诉人一造之辩论终结程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