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8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8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8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8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6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3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8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印花稅法所載之罰鍰,係屬行政罰性質,商號如違反該法被罰,得僅以該商號列為被告。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所載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之情形,仍應經過檢察官或自訴人一造之辯論終結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