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8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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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6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3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8 條 ( 24.01.01 ) |
(一)印花稅法所載之罰鍰,係屬行政罰性質,商號如違反該法被罰,得僅以該商號列為被告。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所載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之情形,仍應經過檢察官或自訴人一造之辯論終結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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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8 條 ( 24.01.01 ) |
(一)印花稅法所載之罰鍰,係屬行政罰性質,商號如違反該法被罰,得僅以該商號列為被告。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所載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之情形,仍應經過檢察官或自訴人一造之辯論終結程序為之。